駕駛拒檢自誇懂法律 警政署打臉:穿制服執法無須出示證件
▲警政署強調該案例警員無過失,呼籲民衆配合攔檢否則將受罰。(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對於杜姓民衆拒絕警方臨檢,拒開車窗也拒絕停靠路邊,過程中不但開手機錄影,還強調警方未出示服務證,違法盤查甚至觸犯刑法強制罪,後來甚至把影片PO上臉書爆料公社社團引發討論,警政署30日發表嚴正聲明,強調警員依法執勤,請民衆多耐心配合,另外這位民衆拒檢也導致路段塞車,影響多數用路人權益。
警政署表示,1月17日上午10點多,杜姓民衆駕車行經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5段時,巧遇臺北市警局保安大隊警員設立路檢,杜姓民衆無視警員身穿制服、使用制式裝備和車輛,頻頻刁難警方未出示證件,拒絕開車窗、也拒絕停靠路邊接受警方盤查。
▲警政署強調該案例警員無過失,呼籲民衆配合攔檢否則將受罰。(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警政署調查警員隨身密錄器蒐證畫面,發現警員已經告知對方警察行駛路檢法源,對方仍態度激動不接受警方說法,後來警員發現後方車流堵塞,已經影響衆多用路人權益,只好無奈先讓他駕車離開。
杜姓民衆後來還將影片PO上網,聲稱警方違法觸犯刑法強制罪。警政署說明,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着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法律規定警察執法,穿着制服或出示證件二者符合其一即可、顯示民衆嚴重誤解法律,且路檢經警察機關主管覈定路段,警員就有權向民衆查驗身分。
警政署說,根據警職法第7條規定:「進行攔停、令出示身分證件時,受盤查者如拒絕提示身分證件,在現場仍無法進行身分查證者,得依第7條第2項規定強制帶往勤務處所繼續身分查證。」同時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一項規定,民衆不聽制止或拒絕接受稽查,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吊扣駕照6個月。
警政署強調,該個案凸顯警員路檢時偶遇不理性民衆抗拒刁難,警署絕對支持警察同仁依法執行,呼籲民衆對警察執行公務應予配合切勿挑釁,以共同維護社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