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內焚化廠環評違法 定讞
林內焚化廠興建案官民糾葛近十年,雲林縣政府前年遭仲裁需付給開發的達榮公司廿九點五億元,但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決該案環評「違法」定讞,關鍵之一是一隻保育類動物紅隼。雲林縣議會獲悉認爲是遲來的正義,怒斥「花卅億元買大型違建做什麼?」要求縣府據此翻案。但縣府表示,仲裁是商業契約的判斷,恐怕很難據此翻案,未來頂多只能重作環評。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本案基礎資料錯誤、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疏漏未調查、空氣品質調查位置顯然不當、生態調查未達法定頻率且不實、民意調查方法與結論均有嚴重瑕疵。
尤有甚者,判決書指出焚化廠是否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距離飲水口一定距離,應向主管機關「自來水公司」查詢始爲正辦,開發公司卻向非主管機關經濟部水資源局查詢,導致答覆內容與問題無關。
此外,環評書中勾選沒有保育類有生動物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但九十年一月開發單位調查預定場址附近發現過一隻保育鳥類紅隼,記載與事實不合。另,環評委員應有廿三人,但本案卻另聘十一名學者擔任健康風險評估委員,其中僅八人具有環評委員身分。
根據仲裁決議,雲縣府前年十一月就應付清廿九點五億元給達榮公司,但縣議會五度打回票致使銀行聯貸案迄今未通過,利息高達兩億七千多萬元,年底累計應付卅二點二億元,縣府已編列預算於環境保護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