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特別交際費 兩要件不能省

政府爲鼓勵擴展外銷,對經營外銷業務營利事業,可額外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23)日表示,要列報特別交際費,其要件需有「外銷收入」且取得「外匯收入」,若未取得外匯收入或屬預收外匯款,則不可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爲拓展業務所支付的交際費,如已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可於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列報費用,其限額則是依照企業經營業性質,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例如按進貨及銷貨金額級距比率計算等。

此外,爲了鼓勵企業拓展外銷,官員表示,企業若取得外匯收入,除可依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的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若是取得的外匯款,是屬預收外匯款者,應在預收外匯衝轉營業收入年度,開始計算列報限額。

該局日前查覈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將預收的外匯款列入外匯收入,一併計算限額,因預收外匯款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尚未實現,因此該局按預收外匯款總額2%列報的特別交際費,剔除並補稅5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