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義銘/律師的公益服務,是義務還是侵權?

法務部提議,爲提升律師素質,推動律師公益服務義務制度,恐侵害其財產權。(圖/視覺中國CFP)

司法改革無論其方法目標如何,都應符合民主憲政常規公平合理之要求。若司法改革爲達到某特定政策目標,而採取違反憲法精神或方法,造成族羣階級公平性之破壞,則必然種下社會正義種子,引致未來一次又一次的司法改革需求。

目前司法院及法務部所提之司法改革相關議題中,似乎有爲達到某種政策目標而嚴重違反憲法精神者,例如法務部提議,爲提升律師素質,推動律師公益服務義務制度及報酬公開化,要求律師每年應撥出一定時數從事平民法律服務、義務辯護、義務訴訟、推廣法律教育等社會公益服務,違反者構成懲戒事由

此一建議若未來經立法院表決而落實,將產生嚴重的憲政危機。首先,我國《憲法》第7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於此條文中,雖未明定人民不分職業於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若貿然修法,規定人民僅因爲其職業爲律師,即在法律之規範上,負有較其他職業更重之公益服務義務,如此一來,即代表未來《憲法》並不保障人民無分職業,在法律上能得到一律平等的地位。

其次,律師之專業屬於其財產權之範圍,應受到《憲法》之保障。《律師法》中明定,律師應親自執行職務,未取得律師資格者不得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這些規定都足以說明律師應親自執行法律專業服務,乃爲法律所認定之專屬財產權。因此,若立法要求律師應免費提供法律專業服務,則應可視爲對律師財產權之公益徵收。

依釋字第400號、425號、440號、516號等之解釋,「《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使用財產權應予保障的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利,並且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的侵害,才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果因爲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必要,國家機關雖然可以依法徵收人民的財產,但應該給予相當的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因此,國家固然可以依法徵收律師之法律專業財產,但若未能給予相當之補償,便是明顯侵犯律師於《憲法》中所保障之財產權。

再者,我國《律師法》開宗明義地認定,「律師應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爲使命,且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因此法務部所提之建議,除已明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主旨,而侵犯了律師之財產權外,並且試圖用他律的方法來提升律師之品質,亦已違反了《律師法》所強調的律師自律自治之精神。

這種違憲違法之司法改革建議,若於後續立法過程中落實,那麼未來是否只要用公益之名,即可侵犯特定種族、宗教、階級、性別、黨派或人民之財產權,且不需給予合理補償,如此一來,司法改革反將成爲我國《憲法》破廢,人民財產權將因職業有別而再無《憲法》保障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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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義銘,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法學院院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