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覆議僅半套? 蕭家淇澄清

記者賴映秀臺北報導

行政院江宜樺21日召開臨時院會,正式提出《地政士法》第51條之1覆議,但配套的日期條文卻沒有覆議,引發「覆議僅半套」的批評,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22日澄清,有關日期的第59條如果覆議成功就會失效,沒有覆議不完整的問題

江宜樺爲了維護土地正義實價登錄制度,在立法院三讀修法後提出《地政士法》覆議,但是三讀的第59條載明「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修正之第11條,自公佈日施行;第51條之1自公佈後3個月施行」,卻沒有同時覆議,被批評覆議不完全。

蕭家淇(上圖/記者賴映秀攝)解釋,《地政士法》第11條是規範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異常者,不能執行地政士業務主管機關不發開業執照,與第51條之1的實價登錄條文同時審查,爲了避免影響第11條的生效日期,所以沒有提出覆議。

蕭家淇強調,如果《地政士法》第51條之1覆議成功,規範在第59條的內容就會自動失效。

對於地政士認爲應該將實價登錄的責任交給買賣權利人,蕭家淇表示,將會研擬平均地權條例》修法草案,要求買賣雙方委託地政士辦理時,須要繳交買賣資料,並且不得提供不實內容;《地政士法》也會再修法加入但書,實價登錄作業時,應屬權利人責任不得歸於地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