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6家被抓!過期食品、缺斤少兩、欺詐…
今年以來,連雲區市場監管局持續開展旅遊市場交易秩序“鐵拳”行動,聚焦羣衆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懲重處,現將第二批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案例一:景區某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
2024年4月10日,連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45舉報反映連雲區某食品經營部銷售過期肉鬆丸子。
經檢查,2023年7月19日,當事人從日照市嵐山區萊華水產行進貨韓世肉鬆丸子120罐,進價6.33元/罐,進貨記錄未標明生產日期。2023年9月20日,當事人從日照市嵐山區萊華水產行進貨韓世肉鬆丸子90罐,進價6.33元/罐,進貨記錄未標明生產日期。2024年4月6日,投訴人從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購買1罐韓世肉鬆丸子(生產日期:2023年6月28日、保質期:9個月),銷售價格:15元/罐,並提供當事人的銷售憑據。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2023年9月20日進貨的生產日期爲2023年9月13日批次韓世肉鬆丸子,未發現投訴人購買的生產日期2023年6月28日批次的韓世肉鬆丸子,當事人將不同生產批次的韓世肉鬆丸子混放銷售。2024年5月10日,當事人提供2023年7月19日進貨的韓世肉鬆丸子食品出廠合格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顯示當事人進貨的韓世肉鬆丸子生產日期是2023年6月28日,對銷售給投訴人過期韓世肉鬆丸子食品無異議。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沒收違法所得8.67元,罰款300元人民幣。
案例二: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飲品
2024年5月3日,連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連雲區某便利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正在銷售的37瓶飲料已經過期。
經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貨架上發現正在銷售如下飲料過期:1、“旺仔復原乳牛奶”,生產日期2023年7月12日,保質期9個月,共計32盒。2、康師傅輕養果薈芒果味飲品,生產日期2023年4月2日,保質期12個月,共計2瓶。3、怡寶烏龍茶,生產日期2022年9月6日,保質期12個月,共計1瓶。4、怡寶檸檬果汁飲料,生產日期2023年3月28日,保質期12個月,共計1瓶。5、脈動香橙味泡飲料,生產日期2023年2月19日,保質期9個月,共計1瓶。
當事人從連雲區某便利店進貨,未能提供上述進貨記錄。因當事人按照銷售總額掃碼付款,未能提供上述過期飲料的銷售記錄。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沒收超過保質期37瓶涉案食品;罰款3000元人民幣。
對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做出警告。
案例三:發佈虛假圖片欺騙消費者
2024年5月5日,連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45舉報反映連島某酒店存在網上虛假宣傳行爲。
經查,當事人爲吸引消費者連島某酒店將其在“攜程”平臺開設的網絡店鋪名稱標註爲“連雲港某酒店(連島浴場店)”,與當事人取得的營業執照登記名稱不一致。
江蘇省市場主體登記註冊綜合管理平臺內不存在“連雲港某酒店”相關注冊信息。當事人未在“攜程”平臺開設的網絡店鋪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
爲提升酒店形象,招攬更多客戶,經營者於2024年清明節前後將3張其他酒店客房及設施的照片,上傳到其“攜程”平臺網絡店鋪相冊中,供消費者點擊網絡店鋪預訂客房時瀏覽。上述3張照片內容均同時包含房屋部分結構及房屋外環境,系當事人從網上隨意下載的,拍攝地點均非連雲港本地。
當事人發佈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罰款15000元。
當事人未在“攜程”平臺開設的網絡店鋪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及相關信息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爲。
案例四:使用缺斤少兩電子秤
2024年5月24日,連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45舉報反映當事人使用的電子檯秤缺斤少兩。
連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舉報線索立即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銷售海鮮乾貨的電子計量器具(型號:ACS-30-988,產品編號:B230608268,生產單位:武義大河電子有限公司)的鉛封已被破壞。現場當事人人工調節該秤,先按按鍵“9”,再按按鍵“去皮”,最後按按鍵“取樣”,放上500g砝碼,顯示結果是800g,斷電後重啓該秤顯示正常結果500g。
當事人在山東省日照市購買該秤,未能提供具體銷售單位和購買時間。2024年5月18日,當事人使用上述密碼秤,改變貿易量值,銷售海鮮乾貨給消費者,未記錄消費者的海鮮稱重記錄,無法查詢稱重海鮮乾貨的銷售情況,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以其他方法改變貿易量值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爲,依據《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結合當事人未能提供計量交易記錄,致使違法所得難以計算,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作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1000元。
當事人使用破壞準確度的計量器具的行爲違反了《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爲,並作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涉案計量器具1臺;2、罰款人民幣1000元。
案例五:景區某餐飲店私自調換消費者食材
2024年7月25日,連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45舉報稱連雲區某餐飲店未經同意私自調換消費者螃蟹。
現查明,2024年7月25日,消費者一行六人攜帶自購海鮮至當事人處,以100元的價格約定當事人爲其加工。在消費者等待加工過程中,當事人未經消費者同意私自將其自購的兩隻活性大的螃蟹放入其經營場所內的海鮮魚缸,並準備在代加工過程中用自家活性較低的螃蟹頂替,消費者發現後報警。經調解,當事人花費300元將消費者自購海鮮回購,其加工行爲並未實際發生。
當事人未經同意私自調換消費者食材的行爲,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未經同意私自調換消費者食材的行爲,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並綜合作行政處罰如下:警告;罰款1000元人民幣,上繳國庫。
案例六:店內宣傳照片與實際不符
2024年8月1日,連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45舉報,反映連雲區某小吃部未明碼標價、欺詐消費者、從業人員無健康證、從業人員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情況。
經查,當事人店內未明碼標價,店內宣傳的“海鮮大咖”圖片上含有螃蟹、蝦婆、對蝦、鮑魚、生蠔、海螺等海鮮,實際當事人給消費者上的“海鮮大咖”裡沒有蝦婆、對蝦、鮑魚等海鮮。現場發現後廚有兩人,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且都未按照規定取得健康證明。
當事人未明碼標價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該違法行爲,罰款人民幣1000元。
當事人店內銷售菜品與宣傳圖片不符構成欺詐消費者的違法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該違法行爲,罰款人民幣980元。
對當事人生產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與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未取得健康證的行爲進行警告。
來源:連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