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司法警察的違法科技偵查也不能救濟?科偵立法倒退50年

▲ 打詐新法通過後,意外引起司法院與檢改團體論戰。(圖/記者劉昌鬆攝)

● 林鈺雄/臺大法律系教授

最近人在國外,國內砲聲隆隆,針對7月中通過的科技偵查修法,劍青檢改開轟司法院,司法院也重磅回擊。爭議有兩個部分,一是辯護人是獨立抗告權或代理抗告權,二是司法警察(官)所爲違法科技偵查,依照三讀條文竟然不能救濟(此部分,司法院及法務部皆未迴應)。

我先就第二點簡單交代一些基礎事實,沒有要暢談什麼「法理」(拜託,還在50年前嗎?還要重複什麼「有權利有救濟」是憲法原則嗎?司法警察(官)違法科技偵查必須給予救濟,需要長篇大論嗎?)

一、行政院版得對司法警察違法科偵提起救濟

依照113年5月9日行政院會通過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 即連同「打詐四法」送出到立法院的版本,採國內絕大多數學者意見,明文規定不論何人所爲,對所有違法的科偵處分,一律可以救濟──包含司法警察(官)所爲的違法科偵處分的救濟。

▲ 行政院送出的《科偵法》版本,包含所有違法科偵處分的救濟。以第二條GPS條款結合第十條救濟爲例,司法警察(官)所爲違法處分,被明文納入救濟範圍。(圖/翻攝自Facebook/Duschen Baer,下亦同)

《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

第十條 受調查人對於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前條之裁定或處分不服者,得依刑事訴訟法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二、立法院三讀通過版本,刻意排除司法警察(官)違法科偵之救濟

依照113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科技偵查條文(《刑訴法》第十一章之一),明文限定僅對「法官、檢察官」之科偵相關裁定或處分,始得提起救濟。換言之,司法警察(官)是明文反面排除。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 (第一項)受調查人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章所爲之裁定或處分,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下略,其他項大部分是重複(準)抗告規定的廢話)

▲ 三讀定版的救濟條文,刻意排除司法警察(官),僅限於法官、檢察官所爲科偵,始能救濟。請問法官會去違法裝GPS嗎?實務最大量的違法類型被排除救濟,所爲何來?

三、立法羅生門

1、關於違法科偵處分必須給予救濟,本來是各家版本的共識,也是法治國的ABC。除了行政院版《科偵法》之外,其他委員提案《刑訴法》版本,基本上都納入了對司法警察(官)所爲違法科偵處分的救濟規定。

事實上,在草案研擬幾年的過程,我參與過的每一個版本,都是明文規定可以救濟。而今年6、7月立法過程,三讀條文通過前,我已經提出過該條文救濟漏洞的警示,但未被採納,最後三讀版本依然「獨排衆議」,刻意排除此種救濟。原因何在?別看立法理由(作文比賽)!因爲背後真正的理由,是不會寫在立法理由的!

2、我在8月初出國前,已經修改完畢《刑訴法》教科書13版,第10章提出對此次修法漏洞的嚴厲批評(P490)。我無法想像在這個年代通過的科技偵查立法條文,竟然對警察違法仍然沒有救濟途徑。早在半世紀前,我國大法官已經確立了有權利有救濟原則,不是嗎?

▲ 第13版刑訴上冊教科書的批評。早在這次法界砲轟立法錯誤事件之前,已經送印,不是馬後砲。

四、小結:立法及釋憲!

1、歡迎各位律師道長或被告犯罪嫌疑人等,若有警察違法科偵,務必提起憲法訴訟,這種條文必定會被宣告違憲!

2、最後的呼籲:籲請主管機關及立法委員,不要等到被宣告違憲那一刻,現在就可以重新提案,彌補救濟漏洞!

PS:在被宣告違憲之前,實務可能已經會有到底警察違法裝GPS是該由行政法院還是刑事法院救濟的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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