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技禁令阻員工奔敵營 法院判須賠償198萬元

聯發科技禁令員工敵營 法院判須賠償198萬元。(示意圖達志影像

聯發科公司在2015年向法院聲請禁止離職工程師徐祥哲,不得在到對手香港商鑫澤公司上班,徐男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徐男因處分禁止競業期間1年又10日無法到鑫澤上班,聯發科須賠償198萬5000元。可上訴。

這件國內晶片大廠阻前工程師奔敵營效力官司導因,聯發科2015年初爆發研發部門資深工程師的離職潮,聯發科的認定,離職工程師「恰巧」跳槽到當時纔在臺成立的港商鑫澤公司,他們似有計劃性的長期竊取手機晶片技術並帶往新公司,因此向法院聲請禁令。

徐男提告表示,他在2007年10月間受僱於聯發科技擔任工程師,負責實體設計時間樹Clock Tree相關工作,屬於晶片設計後端品質管控,未接觸任何CPU或圖形處理器CPU技術,亦未參與「16奈米鰭式場電晶體」之技術相關計劃。

徐說自己在2014年4月19日離職,同年6月18日另受僱於鑫澤公司,但聯發科明知他無重製、泄漏營業秘密,也未違反所簽署之聘僱契約書之營業秘密條款,卻向法院聲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導致他形同失業12個月,聯發科須賠償他的損失

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聯發科應給付徐男美金10萬4409元(含薪資與分紅損害,共新臺幣326萬多8元),上訴後,高院認爲爲免僱主規避須補償之競業禁止約款,並保護勞工權益,聯發科技須補償徐男因在一定期間競業禁止所受之損害。

高院認定,徐男與鑫澤公司約定之每月薪資,及處分禁止競業期間共1年又10日,扣掉徐男在處分期間有工作收入5萬元,實際所受之薪資損害應爲198萬5000元,至於分紅部分的損害,未舉證證明系屬經常性給予,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