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擴大沒收機制 犯洗錢罪者 不明來源財產沒收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洗錢沒收機制,未來除了確定洗錢罪的不法利得會被沒收,「疑似」洗錢的不法利得,若無法提出合理來源,將一併沒收。

初審通過的第18條條文指出,「犯第14條(洗錢)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財產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類似財產不明)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法務部次長明堂指出,這次修正最主要是追回不法利得,由於洗錢多是秘密行爲,不容易被發現,經由修正後不但可以沒收洗錢罪本身的不法利得,其他疑似犯罪的不法利得,也能沒收;不過若能舉證財產來源,即不予沒收,這有平衡雙方之作用。

陳明堂舉例,某個人根本沒有職業,可是他當人頭協助洗錢,被檢警發現時身上銀聯卡一百多張,或是數百萬現金,這些顯然可疑爲不法利得,但當下他犯的什麼罪還不明確,不過基於追索不法利得的精神,還是可以沒收其不法利得之財產。

初審條文同時列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洗錢罪或類似財產不明的洗錢罪」可以沒收,陳明堂指出,「長期性與集團性」是針對打擊電信詐騙,或類似今年一銀盜領案,若有洗錢行爲把錢散到其他相關人等手中,就能擴大沒收。陳明堂強調,不是阿貓阿狗通通放入,民衆無需有疑慮。

《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計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可三讀通過,公佈半年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