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洗錢防制草案 採擴大沒收新制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如果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爲人財產利益,取自其他違法行爲所得者,沒收之。預計這個會期完成三讀。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午朝野協商「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並完成初審,初審草案規定,犯洗錢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對於犯類似財產不明的洗錢罪,草案規定,亦同。

初審條文草案規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或類似財產不明的洗錢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爲人所得支配在規定以外的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系取自其他違法行爲所得者,沒收之。

草案規定,對於外國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依規定所簽訂的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的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爲符合第三條所列重大犯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爲限。

會議主席民主進步黨立委美女裁示,全案不須經由朝野協商,提報院會處理,尤美女會後受訪表示,預計這個會期內可完成修法。10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