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文化政策該重視 那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呢
▲《文化基本法》草案於元月10日經行政院通過,但去年的《宗教基本法》卻遭立院擱置,如何明文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圖/視覺中國)
行政院院會於2019年元月10日通過文化部所擬具的《文化基本法》草案,該法規定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的權利,同時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該草案內容可見政府對文化政策的重視,筆者樂見其成。
但此不禁令人想起2018年10月間由立委王金平所領銜,跨黨派36位委員林岱樺、馬文君等連署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並不像《文化基本法》這般幸運,僅因少數幾位立委透過媒體操作,使原本是我國宗教立法的一椿美事,不幸遭到在立法院擱置的命運。筆者在此呼籲目前民調處於低迷的執政黨,若能使《宗教基本法》草案迅速完成立法,將可獲廣泛民衆的喝采及國際間的讚賞。其理由有三:
一、我國已經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於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我國爲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而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爲保障客家族羣集體權益,而制定《客家基本法》;爲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基本方針與原則,而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爲保障人民學習及教育的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而制定《教育基本法》。
按我國《憲法》第13條既然規定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此一抽象的《憲法》條文,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具體內涵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方針與原則,無法讓政府及人民普遍認知及理解,導致所制訂的法律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時有所聞,故宜比照「原住民族」、「客家族羣」、「科學技術」、「教育」、「文化」等制定基本法的方式,透過制訂《宗教基本法》,落實《憲法》第13條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二、落實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應制訂《宗教基本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已具有我國國內法的效力,該公約第18條規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內容,聯合國於1981年11月25日也宣佈《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聯合國針對兩公約中宗教自由第22號一般性意見,這些內容均具有國內法的效力,足堪做爲我國《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內容;如能將其重要者歸納出基本方針及原則,即可成爲《宗教基本法》的基本架構,使國內未來之《宗教團體法》或其他法令的制定,能有一框架依據,而無違反《憲法》第13條之虞。
三、制定《宗教基本法》後,促使《宗教團體法》草案能快速完善立法並通過:我國各種團體(社團、財團法人)林立,在社團方面如:職業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宗教團體等,這些團體本質上各有不同;過去便宜行事,僅粗糙地運用《人民團體法》規範,現在政府已意識到有個別立法的必要,現已完成《政黨法》,至於《職業團體法》、《社會團體法》草案也正在立法審議中。另外,《財團法人法》也已三讀通過完成制定。
目前唯獨《宗教團體法》多次進出立法院,十餘年來未能完成立法,其原因不外主管機關或有些立法委員欠缺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思維,致草案內容行政管制密度過高。如果《宗教基本法》草案能先通過立法,則依循這些宗教基本方針及原則而制定《宗教團體法》,必然容易獲得共識而順利完成三讀立法,我國社團、財團的整體管理法律即告完備!
綜合三項理由,《宗教團體法》草案乃具有急迫性,希望少數反對的立委宜就草案內容理性對話、溝通、討論,切勿將之妖魔化,扭曲立法原意,而應真正用心地爲我國「宗教人權」的保障付出心力,完成《宗教基本法》,使我國成爲宗教大國,深信在國際社會上必獲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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