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拿錢算收賄嗎 檢籲統一見解

臺東縣黃健庭,立委任內被控收錢遊說,但歷審都認定不構成貪污,最高法院14日開庭辯論檢察官表示,蘇震清等立委集體貪瀆案,未來會有類似的法律見解爭議,希望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本報資料照片

前臺東縣長黃健庭,立委任內被控收錢遊說,但歷審都認定不構成貪污,最高法院14日開庭辯論,檢察官「超前部署當庭表示,蘇震清等立委集體貪瀆案,未來審理期間會有類似的法律見解爭議,希望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2004年藥商送給黃健庭198萬,他以假髮票薪資單及交際費名目對方逃稅,歷審認定他收錢也向退輔會遊說。

藥品進用流程由藥審會合議決定,沒證據證明他讓藥商獲利,只能依違反立委行爲法,移付立院審議懲戒

黃涉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一二審都「不另爲無罪」,未認定構成犯罪,更一審只針對幫助逃漏稅部分將他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檢方黃都不服提上訴,分案後由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審判長,並罕見地開庭審理

到庭論告的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蔡瑞宗吳巡龍表示,最高法院對立委收錢後遊說、關說,有沒有違背職務構成貪污罪見解不一,目前立委蘇震清等人的案件,未來法院也會有法律適用問題,應由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

合議庭審判長吳燦說,本案法律問題確實值得去探討,但「不另爲無罪」是否該依《刑事妥適審判法》,嚴格限制檢方上訴,如原判決沒有違背最高法院判例,該案就會程序駁回,無法提案大法庭討論。庭末諭知,由合議庭評議再決定。

法界指出,立委收受不正利益,做了什麼事纔會構成違背或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法界有法定職權實質影響力等各種見解,刑事大法庭如果可作成裁定,將有定分止爭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