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特別法清償校產 讓董事會獲得補貼

行政院長林全昨宣佈「私大轉型退場條例」將列爲立院下會期優先法案,看似很有guts處理這塊燙手山芋,但其實,早在2013年的教育部啓動大學退場機制,直至今日,竟只有2所學校退場,退場速度遠比不上少子程度,若無法提供退場「誘因」,將清償完畢校產一定程度「讓利」給董事會,訂再多退場條例也只是「虛談」。

教育部預估在2028年大一新生將剩下15萬8千多名,跟2016年的25萬人差了10萬人,但目前全國大專院校仍有159所,過度飽和,去年教育部公佈的註冊率就有151個系所一個學生都招不到,大學退場迫在眉睫。

但無論是前朝的退場機制,或是新政府的擬定「私大轉型退場條例」,都沒有提供私校退場「誘因」,想要強制退場,只有棒子、沒給紅蘿蔔怎可能成功,所以4年來只有2所學校退場。

現行「私大轉型退場條例」中又明確宣示,高教是公共財,此舉等於是消滅了私校最後一絲願意轉型、主動退場的動機。私校董事認爲,倒閉退場後一毛錢也拿不回,「能撐就撐、能拖就拖」,苟延殘喘辦學就好,難怪私校苛扣教師薪資弊端頻傳,最終犧牲的就是教學品質、學生權益和教師勞動權

目前臺灣高教處於縮減的關鍵過渡時期,雖依照現行條例難以讓董事會成員分得校產,但仍可訂定特別法,詳細訂定學校校產清償完畢後,董事會成員可以分得的比例,並不是要給予鉅額的校產,而是意思一下讓董事會獲得貼補,才能真正心甘情願的快速退場,還給臺灣一個優質的高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