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柔告國防部敗訴 不得領將軍祖父撫卹金

黎明柔提告主張,黎玉璽在2003年2月19日病逝,國防部當時覈定給黎家撫卹金12年,受益人爲祖母、父親黎昌意;由父親代表領受撫卹金。

黎昌意2004年過世,改由祖母領受;祖母2010年也過世,國防部認爲黎家已喪失撫卹領受權,停發撫卹,她認爲剩下的4年撫卹金應該由她依照繼承順位領受,但國防部認爲不行。

她爲此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認爲,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領受撫卹金的遺族,第一順位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位是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第三順位爲兄弟姊妹。

黎明柔的祖母、父親屬第一順位,黎明柔是第二順位,;黎玉璽過世時,覈定由第一順位遺族領受撫卹金,當第一順位遺族都不存在,黎家領受撫卹金的權利就喪失,並非第一順位領完,接着由第二順位領滿12年。黎明柔因此提行政訴訟,但被判駁回。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