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敏》行政裁量擴權 未見反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做出不同意中天新聞臺換照的決議,中天遞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下午開庭審理。日前,中天提假處分中聲明「得經營中天新聞臺,並以原有線電視頻道播映節目與廣告」,並指爲新聞自由及中天新聞臺全體員工工作權,必提後續法律救濟程序。

NCC決議對中天新聞臺不予續照,中天因此聲請假處分以避免損害擴大。綜觀NCC與中天間的爭執點,就法論法,就是NCC執以爲據的「行政裁量權」大有問題。尤其NCC逕以「行政裁量權」斬斷民主箝制言論的行爲,更令人難以置信。簡言之,NCC否準換照之理由不足且不明確;而NCC未採其他侵害較低之手段處分,逕自否準中天換照申請,更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比例原則」之議。只是,雖然中天聲請假處分有其依據,但臺灣到底會不會成爲一言堂,民主會不會倒退嚕?就看司法這塊淨土是不是淪陷了!

尤其,從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可知,「新聞自由」包含新聞媒體提供具新聞價值的多元資訊,以豐富言論自由市場並監督政府。因此,法院審理中天換照及假處分等相關案件時,自應一併考量新聞下架後,將導致中天無法循原有管道提供多元資訊及監督政府,因而有礙民主多元社會發展的後果。

事實上,從目前雙方爭辯進展來看,中天關臺一事根本是決策草率、理由荒腔走板。我們更要提醒,行政機關所爲之處分及裁量權並非漫無限制,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外,也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且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權範圍,此有《行政程序法》第4條及第10條之明文規定爲據。

例如NCC以中天屢次違規民衆申訴等情節,認定中天無法改善而否準換照。但行政行爲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5條明確性原則、第6條平等原則、第7條比例原則、有利不利一併注意原則,以及第10條合目的性之裁量限制。是故,中天雖遭申訴,但申訴內容申訴人動機皆無法推知中天有否落實新聞專業;且違規內容有無具體推知中天有違新聞專業,皆難以得知。

況且,NCC於10月26日召開中天換照聽證會後,卻遲至11月11日才提出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也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第8條明確性原則及誠信原則。

此外,迄今仍乏事證證明中天節目製作內容受大股東影響。再參酌NCC未能指明中天究竟違反中天電視新聞自主公約何項規定,其以中天未能具體說明改善可能性否準中天換照申請,應也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第9條之「有利不利一併注意原則」與「比例原則」等規定。

至於法院應否覈准中天提出之假處分聲請乙項,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定暫時狀態處分」時,應視3大要件是否具備。也就是: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以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所謂「重大損害」,實務上多采「利益衡量原則」。亦即須多考量聲請人因假處分所獲得之利益或可防免之損害,以及該處分對公共利益維護,再斟酌社會經濟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判斷。至於「急迫危險」,則指危險刻不容緩,無法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者而言,並據以認定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性。雖然本於五權分立原則,法院對行政裁量權多予以尊重,但如有濫權、怠惰或違法情事者,自然不得逕以尊重「行政裁量權」駁回假處分之聲請。

當前中天既遭NCC駁回換照申請,NCC又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107條舉行聽證會,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中天雖得提起行政訴訟,但因訴訟曠日廢時,即使權利人事後取得勝訴判決,往往因損害已經發生或公法上權利狀態有所變更,自有聲請《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何況,所謂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雖然實務上案例分歧,惟參酌中天於12月11日到期後無法再繼續經營原有新聞臺,直至法院判決確定廢止NCC處分時止,因此對於中天之營業自由明顯應有侵害。另外,《衛星廣播電視法》雖未規定獲准設立之頻道,在執照到期時定能獲准換髮執照。然則,否準換照既非常情,即不宜逕認申請人主管機關行政處分有可預見性。

中天關臺爭議蔓延至今,其實已對臺灣民主體制基石所繫之言論自由造成難以彌補的戕害。只是,對民進黨成員及側翼卻未見反省,迄今仍不斷放話,對新聞臺自救行動或民衆的憤慨冷嘲熱諷,毫不在乎其等戕害新聞自由的行爲,真讓人難以置信。我們更要提醒背離獨立機關天職及專業的NCC與委員們,歷史勢將記載這段迫害言論自由的暗黑史。

(作者爲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