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明確性 李貴敏轟NCC違法濫權
具有律師身分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直指NCC不準換照理由不足,而且不明確,NCC沒采其他侵害較低的手段處分,就否決中天換照申請,更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比例原則」。(本報資料照片)
NCC否決中天新聞臺換照,中天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具有律師身分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直指NCC不準換照理由不足,而且不明確,NCC沒采其他侵害較低的手段處分,就否決中天換照申請,更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比例原則」。
NCC對外界質疑其對中天撤照是否公允,且違反言論自由,向來以其具有行政裁量權爲由迴應。李貴敏指出,《行政程序法》第4條及第10條提到,行政機關之裁量與處分除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外,也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不得逾越法定裁量權範圍。
NCC以中天屢次違規遭民衆申訴爲由,不予換照,但她認爲,中天雖遭民衆申訴,但申訴內容、申訴人動機皆無法推知中天有否落實新聞專業,且違規內容是否可具體推知中天違反新聞專業,無法得知。
李貴敏指出,NCC10月26日召開中天換照聽證會後,卻遲至11月11日才提出「審查評分表」,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第8條中,明確性原則及誠信原則。
她更質疑NCC仍無事證證明,中天節目製作內容受大股東影響,且再參酌NCC未能指明中天究竟違反中天電視新聞自主公約何項規定,就認爲中天無法具體說明改善可能性,否決申請來看,已違反《行政程序法》中「有利不利一併注意原則」與「比例原則」等規定。
對於中天聲請假處分,李貴敏表示,中天12月11日到期後無法再繼續經營原有新聞臺,直至法院判決確定廢止NCC處分爲止,因此對中天的營業自由明顯應有侵害,否準換照既非常情,即不宜逕認申請人對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有可預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