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目擊動保案勇於作證 不再有動物悲歌

▲碰到動保案件目擊者最重要的是在調查程序法庭程序中擔任證人,將犯案者繩之以法。(圖/Pixabay)

碰到動保案件,很多人都不知道該怎麼做。例如在目擊當下,究竟是該找動保處或是報警,就讓人陷入遲疑。而在找到權責機關之後,自己究竟還能做什麼,也是一個疑問。

你可能會直接聯想到「動保處」,這個是沒錯的。基本上,與動物保護有關的案件,主管機關是各地的政府,例如違法飼養、販賣或捕獵,都有行政處罰的責任,因此發現重大動保案件時,聯絡動保單位來處理是可以的。

然而,如果是重大動保案件,例如涉及動物的重傷、殺害,依照《動保法》第25條屬於刑事責任,此時「警察機關」就有介入的權限,因此你也可以選擇報警處理,通報內容越詳細越好,「時間」、「地點」、「犯案者(如果已知)」「事發經過(如果已知)」及「動物狀況」等,都是不可少的資訊

實務上也不乏警察拒絕處理或拒絕蒐證的情況,也許是難以判斷是否爲人爲,甚至是單純的行政怠惰都有可能。如果碰到這種情況,除了連絡動保處、警察機關外,也可以向各地的動物保護團體聯繫,請動保處協助向權責機關提出處理的要求,也許會更有力,例如:動保法律互助、Taiwan SPCA(臺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

目擊者可做或不要做什麼?

一般的目擊者沒有能力去調查、處理重大動保案件,因此找權責機關來處理是較合適的,但目擊者其實可以協助維持現狀,例如爲了釐清死因,千萬不要搬動或掩埋動物的屍體,等待權責單位進行驗屍與調查。此外,目擊者最重要的工作是「當證人」,在調查程序或法庭程序中擔任證人,協助政府追究責任,將犯案者繩之以法。

在此提醒的是,不要優先聯絡各地的環保局等清潔單位,因爲重大動保案件的調查並不是他們的權責,他們只能協助善後清理,將動物屍體當成廢棄物處理,則證據可能都將滅失,案件就沒辦法成案進行調查及追究責任。

作證流程效果

作證並不是什麼可怕的事,其實就只是把當天的所見所聞呈現出來而已。如果重大動保案件成案(例如警察已經受理、檢察官也認爲有犯罪嫌疑),可能就會傳喚證人來調查、訊問。最基本的詢問內容是人別訊問,包含你的基本資料,但這不是要找你的碴,而是避免找錯人訊問,接下來纔會進入到案情的詢問,例如何時何地看到案發、有無注意到其他事情等。

詢問可能會發生數次,例如警察機關先請你到警察局去幫忙作筆錄;案件送至檢方時,會再麻煩你到地檢署作一次更詳細的問答;如果犯案者被起訴,也許法官會再傳訊你來作證。會發生幾次不一定,但只能說至少會問一次,畢竟你可能是唯一的目擊者。

作證在動保案件中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因爲許多動保案件的發生,附近可能沒有監視器或其他客觀證據來證明犯案者的行徑,唯一有的只有目擊者的證詞,這時作證就會變成能否將犯案者繩之以法的唯一途徑(類似案例可參考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309號、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7810號,這些案例除了動物的現場照片以外,只有靠自白與證詞就定罪)。

假如犯案者要找你碴,質問你爲什麼要作證,你可以告訴他,作證是人民義務;假如對方有激進的舉動,請直接聯絡警察機關,不要有任何猶豫。其實不少當事人都有看到案發的情況,但是基於對程序的不瞭解,可能不知道當下可以怎麼介入,或是對於作證感到抗拒。協助作筆錄或出庭確實是有點麻煩,但你的一個舉動,可能將傷害動物的犯案者繩之以法,避免同樣的不幸再發生。(本文轉載自律師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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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着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