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升前董座許金龍入獄10年 受殺警案影響無緣外役監

樂升前董事長許金龍(中)。(中時資料照/陳信翰攝)

易寶宏。(本報資料照片)

喧騰一時的「樂升科技」坑殺2萬多名股民案,樂升前董事長許金龍被判刑10年,今入獄服刑。不過,日前因殺警案受刑人易寶宏獲遴選至外役監服刑引發爭議,立法院今年7月底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明定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重大經濟罪犯不能列入遴選名單,且許金龍的犯罪所得尚未全數沒收或追徵,因此許金龍不能申請到外役監服刑。

樂升案爆發於2016年,已改名爲齊民公司的樂升科技前董事長許金龍,自導自演日商百尺竿頭併購案,因併購案破局坑殺了近2萬股民,許還靠內線交易、並找曾涉國票案的楊博智操盤炒股獲利。

案件纏訟6年,最高法院本月20日駁回上訴,許金龍被依《證券交易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罪被判刑10年,併科罰金6000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12億多元確定。臺北地檢署今早傳喚他到案發監執行。

許金龍入監後,只能在一般監獄服刑,沒有機會到外役監服刑,這是因爲夜店殺警案受刑人易寶宏轉至外役監「坐爽監」引發爭議,法務部爲此修正《外役監條例》,從嚴限制遴選資格,立法院已在今年7月底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

新修正《外役監條例》規定,貪污、重大經濟罪犯不能列入遴選名單,涉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不得遴選;但如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