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橫穿比賽中的籃球場被撞傷後起訴索賠
本報訊 (記者 王田甜)近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行人橫穿籃球比賽場地致傷引發的侵權案件,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17時許,大學生張某與同學在某大學籃球場自發組織籃球比賽。比賽進行時,老太李某橫穿籃球場,張某在接球跑動過程中,後背朝向李某,將其撞倒在地。李某受傷後就近送往醫院治療,共計支付醫療費3.3萬餘元,其中張某墊付6000元。隨後,李某申請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結論是不構成傷殘。
後期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李某將張某及學校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各類費用5萬餘元,學校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爲,張某與在籃球場通行的李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受傷,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40%的責任即1.2萬餘元;學校作爲籃球場的管理人,在籃球場未設置安全護欄和安全標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即4700元;李某無視籃球比賽作爲一種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危險性,自行橫穿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疏忽了自身應負的安全注意義務,應自擔50%的責任。張某及學校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武漢中院。
武漢中院審理後認爲,籃球運動作爲典型的羣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在劇烈運動中出現身體碰撞行爲是正常現象。張某在籃球場上背身跑動接球,系籃球運動中的常規動作,即使與其他球員發生碰撞,亦不能視爲其存在過錯;更何況其位於合理場地中,對行人橫穿場地並無預見性,不能苛求其盡到對不可預見性行爲的觀察注意義務。因此,張某的行爲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並不存在主觀過錯。而學校在籃球場周圍塗有醒目的邊界線,場地也被刷爲綠色,明顯區別於一般通行道路,亦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懂得籃球場明顯區別於一般道路,看到球場上有學生進行對抗性的籃球比賽,應當預見橫穿球場的潛在風險,但李某仍選擇橫穿球場,應視爲“自甘冒險”行爲,所產生的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