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難產拿子宮…臺商搞小四「生2子」喊正宮:大媽!偷吃還想休妻
▲高雄臺商搞外遇40年還想休妻,高雄高分院判他敗訴。(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高雄一名臺商婚後不斷在外偷吃,先是與小三生下一名兒子,接着又與小四接連育有2名兒子,還將小四的2兒帶回家,叫他們喊妻子「大媽」。因第二胎難產而拿掉子宮的正宮心碎,卻爲了女兒不斷隱忍,數十年後決定向老公、小四提告求償,法院判賠50萬元確定。但臺商非但沒有珍惜糟糠妻,反倒上法庭想休妻,日前判決出爐!
正宮主張,與丈夫結婚後隔天誕下長女,不料,在第二胎時卻不幸難產,只好拿掉子宮保命,但丈夫卻以她無法生育,「膝下沒有兒子」當作藉口在外拈花惹草,1975年先是與小三生下一個兒子,同時期又與翁姓小四連生2兒,並在1983、1984年間陸續認領2兒。
正宮指出,丈夫與小四在對岸一同經營公司,2人出雙入對毫不避諱,逢年過節還會一起吃飯。她擔憂影響到女兒,只好默默隱忍數十年,聽從個性強勢又大男人的丈夫指示,配合跟小四和小四2兒一起出遊、合照、互動,強調自己「從來都沒有同意或原諒丈夫偷吃的行徑」,決定向丈夫、小四提告求償200萬元。
針對妻子的指控,臺商則稱,自己是家族長孫,是爲了「傳宗接代」纔不得已與小四交往,表示生下2名兒子有經過妻子的同意,且多年來小四都稱呼妻子「大姊」,小四所生2兒也經常到住處探望夫妻倆,並稱呼妻子「大媽」,妻子則是將小四2兒視爲親生兒子,甚至其中一名兒子結婚時還擔任主婚人,一起接受兒子、媳婦一同出遊,彼此和樂融融。
小四則辯稱,與臺商已數十年沒有超友誼關係,不能因2人育有孩子,就推斷雙方仍維持婚外情關係,但高雄地院審理後,不採信臺商、小四說詞,判2人應連帶賠償正宮50萬元,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亦遭駁回,全案確定。
▲臺商與小三、小四分別生了1個、2個兒子。(示意圖/CFP)
正宮求償案件上訴至二審時,臺商上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表示妻子、女兒擅自將公司股份移轉,雙方到了2011年11月起便漸無交集,除了掃墓與公事外,幾乎沒有往來,且2014年11月起便分居至今,他2015年開刀期間妻子也漠不關心,甚至無故失蹤,雖然自己確實有婚外生子,但都獲得妻子同意,決定提出離婚訴訟。
正宮則指出,雙方2016年仍有一起過年,丈夫開刀住院期間她也有前往醫院探視丈夫,雙方並非分居,而是她在2016年遭丈夫清出物品、趕出家門,她迫不得已只好去投靠女兒,自己2016年至2019年間都還有替丈夫代繳生活費、點光明燈、小天燈,也會請外傭去照顧丈夫,沒有形同陌路。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過後,勘驗各項事證,認爲雙方已因股份、婚外情等因素,嚴重破壞感情,難以繼續共同生活,判準離婚。
但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爲,正宮爲傳統臺灣女性,嫁雞隨雞,只能忍氣吞聲,臺商外遇40多年,明顯違背夫妻間忠誠義務,對於婚姻感情的破裂是「始作俑者」,且小四曾試圖安插兒子到公司任職,忍氣吞聲數十年的正宮是爲了保障自己的地位、女兒的接班利益,纔會擅自移轉公司股份,行爲雖然不當,但實在是難以避免的人性,事出有因,且股份也已歸還。
法院綜合各項情況,認爲臺商長期對婚姻不忠,才造成正宮對婚姻地位及家族財產分配的強烈不安全感,臺商要負較重的責任,改判臺商敗訴,不准許離婚,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