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遇天災停休 可30天內補休
勞動部近日發佈新函釋指出,針對有工會的事業單位,若經工會同意就可放寬到30天內補休完即可,但最長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3天。本報資料照片
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依勞基法規定,僱主可要求勞工停止休假,但應加倍發給工資,也應在七天內讓勞工補休。但像是地震災後搶救、搶修,實務運作上可能無法做到七天內補休完畢,爲此,勞動部近日發佈新函釋,針對有工會的事業單位,若經工會同意就可放寬到卅天內補休完即可,但最長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十三天。
勞動部條平司長黃維琛說,日前有工會反映,遇到天災事變狀況時,搶修、搶救工作需要密集的操作時間,實務上很難在七天內就給勞工補休。勞動部同意針對有工會的事業單位可放寬到卅天內補休即可。他也強調,這是工會版限定的放寬,僅有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仍迴歸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