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對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有異議,接下來該怎麼辦?
10月18日,務工人員程先生來電諮詢稱,他在一家五金廠從事鈑金工作,今年在工作時不幸把手壓傷,事後公司爲其申請了工傷認定,並進行了勞動能力鑑定,經鑑定程先生的傷殘等級爲十級,但程先生對該鑑定結果持有異議。程先生問,勞動者對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有異議,接下來該怎麼辦?
針對程先生諮詢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四川精倫律師事務所楊志元律師。楊志元律師表示:對傷殘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楊律師指出,勞動能力鑑定是受傷職工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的必要前提和必經程序。職工收到事故傷害後首先由個人或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所受傷害被認定爲工傷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爲兩種,即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勞動者應當首先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對該鑑定結論不服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後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楊志元律師指出,申請再次鑑定的,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再次鑑定,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以及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四川工人日報記者向曉文)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