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豬公投不通過 民衆不服提告遭駁回 原因是這個

反萊豬公投(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萊豬公投提案經投票結果不通過,許姓民衆認爲「痩肉精」爲藥品,根本不得加入動物飼料中使用,提告請求法院確認公投結果無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依法只有檢察官及公投提案人才能提起確認無效訴訟,判決駁回許的訴訟。可上訴。

這起訴訟是因中選會在去年5月14日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8案成立,提案主文爲「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之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並在去年12月18日進行全國性公民投票。

投票結果係爭公投提案不通過,經中選會公告投票結果,許不服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中選會舉辦之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8案投票無效。

許表示,長期食用含有「痩肉精」之肉品,將造成國民長期性身體損害,無法回覆爲保護國民健康,政府自應禁止使用,且健康、生命爲基本人權,不容以任何所謂「經濟利益」來換取,更不容以所謂「經被害人同意」取得適法性、正當性,縱然「公投同意」,其仍系違憲當然無效。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依公投法規定,檢察官及提案人之領銜人爲提起人發覺有構成公民投票無效、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無效之情事時,可以提起確認無效訴訟,但許並非有訴訟實施權之人,其主張任何公投案投票權人均有權提起公投無效之訴,自無可取,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