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祥蔚/NCC勇於矯正立法瑕疵,但別多事

本土劇《嫁妝》曾因「置入性行銷」嚴重遭NCC重罰。(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

民主法治國家,政府機關當然必須依法而行。然而,如果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本身就有瑕疵,政府機關又該怎麼辦?到底要奉行「惡法亦法」,還是堅持「惡法非法」?

這是大哉問,要靠政府官員展現智慧肩膀才能妥善解決,缺一不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年針對「置入性行銷」的一份公函,很值得關注。

說起「置入性行銷」,NCC很早就展現了肩膀。依照原本的「廣電三法」規定節目廣告必須明顯區隔。雖然業界呼籲放寬,但是立法院遲遲未能修法。不過,NCC在2012年先提出了辦法開放「置入性行銷」,這當然大受好評,卻不合於法律條文。2015年,立法院終於修改「廣電三法」,在第34-2條及第34-3條分別提供了「贊助及置入性行銷」的法源,而NCC也在2016年11月隨即通過「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前述「廣電三法」的兩個法條沒有問題,但是相對應的罰則卻有問題。

「廣電法」第43條規定了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其中違反第34-2條及第34-3條規定者,也就是違「反贊助及置入性行銷」的規定,就開罰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但在此同時,違反第33條規定者,卻要是「情節重大者」,也就是違反節目跟廣告得明顯區隔且「情節重大者」纔會開罰。

這樣的罰則顯然不公平合理。而NCC在今年發函通知:「除非明顯構成較嚴重之違法要件者應予處罰外,否則迴歸母法一般性節目廣告化之規定。」也就是說,NCC針對違反贊助、「置入性行銷」、以及違反節目跟廣告要明顯區隔之規定者,都是要「情節重大者」纔會開罰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雖此一決定大受好評,但同樣不合於法律條文。

不管是因年久失修還是考慮欠周,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條文有其瑕疵,真的很令政府機關及產業困擾。而NCC自以爲合理卻不合法的解釋,雖有智慧及肩膀,但正本清源之道還是要繼續推動修法。

NCC有心因應電視產業的實際需求而鬆綁,此作爲值得肯定。既然連不合理的母法都勇於矯正了,那麼針對母法所沒有的限制,更不應該多事。例如NCC認爲「置入性行銷」者「不能在該節目之廣告時段做廣告」,這就是可以鬆綁的限制。NCC在2014年函覆衛星公會指出:「倘置入者在該節目之廣告時段做廣告,則有節目與廣告未區分之虞。」關於此點恐怕主管機關過慮了,不妨進行實證研究,只要觀衆不會認爲這樣是節目與廣告未區分,NCC就開放「置入性行銷」者可以在該節目做廣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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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祥蔚,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理事長。以上言論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網友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