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子平的文章藏着一個謎語
今天,啓明創投創始主管合夥人鄺子平在投中發文,談了談對目前創投行業投資條款的看法,直指最近出圈的話題“回購”和“對賭”。
站在不同的立場上,應不應該回購,都有各自的理由。這些日子,是非我們已經聽了不少。難得的是,作爲行業裡最資深的投資人代表之一,鄺子平提供了他的視角和經驗,給我們普及了“回購”條款這個舶來品最初的規定,以及它是如何演化成今天這個狀態的。
文章不算長,照例咱們還是逐段逐句地翻譯一遍。既然是翻譯,當中自然也有我作爲譯者在理解上的偏差,各位當作既主觀又帶偏見的評論來讀就可以。
一上來,鄺子平先簡明扼要地概括了自己的從業經歷,目的呢,無非是爲下面講的話做背書。他想爲時下被濫用的回購和業績對賭條款正本清源。他或許不願意擺老資格,但我們實事求是地講,風險投資進入中國不過二十餘載,沒有多少人比一個“從1999年開始從事創投行業”,同時管過美元和人民幣的老江湖,更有資格談論這個問題。
都知道回購(贖回)條款是舶來品,但具體是怎麼傳過來的呢?
鄺子平的敘述裡很有意思的一點是,他先是用嚴謹的“法言法語”來界定回購,但礙於這個問題實在太複雜,最終他還是拿具體的案例來幫人理解。比如,拿早年給他授課的老師的話說,這個條款“不是很有用”,“唯一能用上的場景就是一些企業發展多年,不上不下,有利潤,不思進取,不上市,也不分紅”。
回購條款的界定這裡不贅述,最關鍵的是,他釐清了被很多人忽略的一點,條款成立的前提,“不傷害公司正常運營”。不過這個前提本身也暗藏了一連串問題,比如,怎麼界定“正常運營”?哪些行爲算“不傷害”?這些都有解釋的空間,容易落入各說各話的陷阱。
當然,從法律實踐的層面講,因爲需要涵蓋足夠廣泛的應用場景,任何法條在表述上都留有解釋空間,所以法官纔會有“自由裁量權”,纔會出現對公平正義的不同理解,而這些理解和實踐反過來又豐富了法條的內涵。舉個淺近些的例子,合同法裡經常會出現“在合理期限內”的表述,但具體多長時間算是“合理”並沒有明確的定義,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由法官自行判斷。這裡的“不傷害公司正常運營”也是類似的道理。
拋開字面描述,真正重要的,是對背後法律精神的理解。我以爲,“不傷害公司正常運營”這九個字代表的開曼法律精神是,對企業、企業員工的保護高於對投資人的保護。在硅谷的投資實踐裡,這個規定從頭至尾都跟創始人個人沒關係,用於回購的只是企業自有資金。但一傳到國內,這個精神先消失了。
按照鄺子平所說,這一條款到了人民幣基金使用的時候發生了兩個變化,變化更多是基於中外法律實踐的客觀差異,造成的共同結果是,“回購不傷害公司正常經營這個前提並沒有得到體現”。釀成的現實慘劇是,不僅公司沒法正常經營,創始人也背上了無限連帶責任,創業不成,傾家蕩產。
這背後的另一重原因,鄺子平沒說。但我的理解是,這種變化發生在一個信息不對等的市場。其一,一個公司的創始人在回購條款上的理解,大多數情況下不能和專業的投資機構相提並論。其二,創投行業當時還是個典型的買方市場,創業者憑藉優質資產得到上牌桌的機會,而手握鉅額資本的投資人負責給資產定價,是遊戲規則的制定者,是妥妥的上位方。
誰有話語權,規則便有利於誰。至此,國內的回購已經和硅谷的形近而神異。
這讓我想到投中閉門會上一位GP提及的案例。某個被投企業賬上有餘錢,但業務發展緩慢。有級別較高的LP主張趁其賬上有錢趕緊回購,擔心萬一將來公司倒閉,連這點錢都拿不回來。至於回購之後,公司是不是還能經營下去,對方並不關心。
後面鄺子平又談到對賭條款的濫用。回購和對賭原本是兩碼事,按我的粗淺理解,回購是投資人退出的保障條款,對賭則更像是一種估值調整的條款,但在一些情況下,對賭成爲發起回購的先決條件。如鄺子平所說,過去十多年,很多機構“直接做上市對賭,所以就把往往多年後纔會觸發的不上市就回購,和以一兩年經營指標做估值對賭,這兩個不同的物種合二爲一,變成短時間即觸發的上市對賭”。
這說的又是舶來品如何變形。不過這裡他講得更爲直接。“看到概念不錯的項目,不加充分盡調,也無定價能力,更無談判基礎,估值談判跟菜市場討價還價一樣,最後乾脆閉着眼睛賭一把;對賭也不設下限,造成很多後遺症。”
你看,造成對賭濫用的,不是別人,正是盲目買賽道賭運勢的投資人羣體。理念的分歧造成了實踐的差異:你是相信投資是一門專業的技藝,當中包括對行業的深入理解、充分盡調和合理定價等要素,賺取的是價值發現的錢,還是相信形勢比人強,風口上廣撒網,總有一個能押中?Anyway,在互聯網狂飆突進的年代,後者還是大行其道。按鄺子平的看法,這種投資理念和策略正是造成對賭氾濫的根本原因。“廣撒網會造成團隊的懶政”,在去年的拾日談,鄺子平表達過這層意思。
“一般自認爲有獨立判斷能力的投資人都比較‘鄙視’業績對賭”,“鄙視”這個詞有意思,帶着主觀的感情色彩。也就是說,那些真正有看家本事的投資人,看不上業績對賭這種儘管正當合法卻不入流的小手段。
爲什麼瞧不上?一方面,依靠對賭,是對自己經驗、判斷、能力的否定,另一方面,明晃晃地把武器架在人家頭上,也容易造成各方面關係的緊張和失衡。
說到底,用這方法,即使賺到錢,也不夠體面。這又體現了國情的不同,要是有人在乎體不體面,還會有踩踏式回購出現嗎?
總之,情況就是這麼個情況。文章最後,鄺子平談到如何解決問題,又回到了前面關於條款的複雜理解上。他的意思是:政策該出還是得出,但不能都指着政策;不能一刀切,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已經投了十年的項目,和投了三年的項目,在發起回購時面臨的合理性質疑顯然不同。這些話都很正確,但難道那些出資沒多久便發起批量回購的人,不懂這些道理嗎?我想更可能的情況是,他們也知道這不合理,但出於各種原因,還是選擇讓自己的立場高於創業者。很多時候,行爲本身的意義,也高於行爲的結果。歸根結底,這背後還是市場環境、投資理念和容錯機制的問題。
給答案也不是他的目的,看起來這篇文章更多是一種闡明。他的闡明,首先是基於業務——如果整個市場都在踩踏式回購,那麼試圖遵循規則本義的人,將承受利益損失。也是基於身份——一個從業二十餘年的基金管理人,有責任在行業偏離正軌的時候發聲。
在如今的市場環境下,像他這樣還在一線的掌舵人願意發聲,提供基於大量實踐的經驗,並且旗幟鮮明地提出,回購不應該把企業或創始人逼上絕路,已經是件值得讚美的事。
本着實用主義的原則,我們批評當下氾濫的回購,不是因爲它沒有學習硅谷,沿襲舊制,而是因爲它變形之後卻沒有讓利益相關方都從中受益。這場博弈中,創業者自然是輸家,但投資人獲利了嗎?短期看,一些人或許能給LP交代,保住自己的飯碗,但問題並未真正解決,多數創業者根本沒有回購的能力。長遠來看,動輒發起回購還會損害社會創新創業的精氣神,與國家對耐心資本的要求南轅北轍。
翻翻投中的文章,一年前,鄭剛怒斥羅永浩,我們第一次嚴肅地談論回購。前不久,有律所發佈基金回購及退出報告,標題《上萬名企業家或面臨過億元回購責任》令人聳動。不過一年時間,矛盾集中爆發,眼見着,關注回購的人越來越多,範圍和聲量上明顯累積到一個重要的節點。
從行業關注到這個問題,到意識到這真是個問題,到試圖解決這個問題,幾個階段之間還有不小的距離。作爲老法師,鄺子平這時候發聲的意義便凸顯出來了。正如他所說,這事需要“各方的智慧”,行業生態的各個方面,需要先把回購這個事情重視起來,改變過去那種各自爲政的局面。我們相信,在各方的關注下,破解回購的難題,除了靠繼續在“量”上繼續堆積,更有可能在“質”上尋求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