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小燈泡爸媽「主張判死」有望了!王景玉無期判決撤銷更審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內湖女童燈泡命案,持剁骨菜刀狠心剁斷小燈泡的兇手王姓男子,二審雖認定他犯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但仍維持一審見解,將他判處無期徒刑。全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日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

▲殺害小燈泡的兇手王姓男子,二審無期徒刑判決遭撤銷發回。(圖/記者吳銘峰攝)

本案發生於2016年3月28日上午11點左右,有精神疾病毒品前科的35歲王男,先到大賣場買了做案的剁骨菜刀,而後騎機車內湖區隨機找尋作案目標。當時將滿4歲的劉姓女童小燈泡騎着腳踏車,與母親王婉諭一同要到捷運站接外公。王男在母親王婉諭面前,自後方接近小燈泡,並持菜刀朝小燈泡頸部猛砍,小燈泡身首分離、當場死亡,王男隨即被附近民衆制伏。

小燈泡命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去年5月12日宣判,經過鑑定,士院認定王男罹患思覺失調症,依照兩公約法的規定,並未對王男判處死刑,僅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小燈泡父母劉大經、王婉諭經高院多次傳喚後,終於在5月初首度到高院出庭,參與審判程序。而全案於6月初辯論終結,雖然王男當庭向小燈泡父母道歉,但劉大經陳述時,拒絕王男的道歉,甚少發言的劉大經還在法庭上,哽咽陳述失去女兒的痛苦心情,請求高院將王男判處死刑。

二審理由中指出,因王男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有幻聽、幻想等,脫離現實的病狀。「王男犯案時,是思覺失調症的犯人俘虜,並非意志完全自由的人。」再加上兩公約法的關係,因此高院纔不判處他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日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最高法院撤銷理由中指出,二審的鑑定報告均認定王男犯案時行爲能力並無顯著降低,但二審判決卻認定王男因慢性思覺失調症而失去辨識能力,最後減刑,判決理由不足、矛盾,最高法院認爲有必要重新調查。至於二審諭知服刑期滿後監護5年,但漏未考量若「無期徒刑刑滿假釋後出獄」,是否應施以監護;另外第二審判決對檢方上訴理由並未完整論述,因此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期徒刑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