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成立70週年! 習近平簽署特赦令「釋放9類罪犯」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29日簽署了國家主席特赦令,對2019年1月1日前,被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決的9類罪犯進行特赦。不過,特赦令中依然提到了5種「不得特赦」的情況

▲習近平29日簽署、發佈了國家主席特赦令。(圖/翻攝自《新華社》)

綜合陸媒報導,習近平29日簽署了特赦令,同意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之際,特赦部分罪犯的決定」,讓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9類罪犯實行特赦。

能夠受到特赦的9類罪犯分別是:

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罪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罪犯。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爲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罪犯。

四、曾是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罪犯。

五、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

六、年滿75歲、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

七、犯罪時候不滿18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

八、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

九、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罪犯。

▲雖然習近平簽署特赦令,將特赦9類罪犯,但仍有「不得特赦」的情形。(圖/翻攝自央視)

不過,特赦令提到,9類罪犯中,依然會出現「不得特赦」的情況。

不得特赦情況如下: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者。

二、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餘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於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罪犯。

三、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罪犯。

四、不認罪悔改的罪犯。

五、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罪犯。

特赦令指出,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後,2019年6月29日當天,將釋放符合上列條件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