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長期旅居國外「禁納健保」連署通過!政府60天內得迴應

民衆提案後,引發網友熱烈迴響,在16日晚間正式成案。(圖/公共政策網路平臺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有民衆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提議長年旅居國外、退保時間過長者不得納入健保,結果議題16日經《ETtoday新聞雲》報導後,短短不到一天就達到5000人的附議門檻,在晚間9點正式成案。依規定,相關部會得在60天內、明年1月16日前回應。

國發會2015年推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作爲全民參與公共事務常設管道。一旦提議進入附議階段,就得在60天內取得5000人附議才能成案;若提議順利成案,主管機關就必須在2個月內具體迴應參考採用的情形,並將內容公佈在平臺上。

有鑑於不少旅外國人爲了使用便宜的醫療資源,特意返臺短暫復保,引發爭議。提案者Alex Lai指出,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只要設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者,就是全民健保的被保險人

但健保本來應該是給予在臺灣生活、就業、工作的人們保障,若舉凡「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者都可以享用,實在有違公平正義,即使我們口口聲聲要保障人權,也不應該是所有人一體適用。

▲根據統計,去年有4萬人「短期復保」返臺就醫,健保支出超過2.8億。(圖/記者姜國輝攝)

根據健保署統計資料顯示,104年度於一年內短期返國復保,又出國辦理停保的共計有5.7萬人,全年保險費收入約3.1億元,其中有就醫紀錄者爲 4萬0554人,健保支出醫療費用共計約2.8億元。對此,提案者認爲,前後者的保費收入和支出顯然不成比例,若能成功遏止「出國享福、回國濫用國家資源」者,必定能省下更多醫療資源。

提案者建議,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3條規定,在有關復保的部分追加:近1年於國內滯留天數是否達183天,未達183天者,除以下原因者,不得復保。一、因受僱用單位委託派駐在國外,並由僱用單位業開立證明;且僱用單位應屬本國合法登記之公務單位、公司、財團法人、機構等。二、因遭受人身限制而無法返回國內者」,以此排除濫用民衆,保障遠洋漁民外派工作者

提案者說,自己對法律的瞭解淺薄,對於修法字句的斟酌肯定不如行政院、立法院專業,但他的想法很簡單,就是遏止「出國享福、回國濫用國家資源」的惡習,因此先在平臺提出建議,希望後續能在行政院、衛福部、立法院等相關部會的審議下,立定更完善的法律,將健保資源提供給更需要的弱勢族羣,或是真正盡心竭力爲這個國家打拼的國民及因工作在外居留的民衆。

▲提案者建議,應修法排除返國濫用健保的民衆,保障外派工作者。(圖/記者季相儒攝)

提案一出,立刻讓許多網友紛紛留言大讚:「長期旅居不應回臺享受健保」、「贊成,早該這樣做了」、「不在臺灣納稅,卻享受健保資源,很不公平」、「健保長期虧損,把資源留給真正的住臺人士吧」、「停保與退保不同,建議將條文修正爲針對停保者,另保障留學生須出具正式的學籍證明,始可復保」、「杜絕黃安類人再吸健保的血」。

但也有許多人持不同意見,認爲:「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就不應拒絕對方納保,否則有違全民健保創立宗旨」、「返臺短期復保收入3.1億,支出2.8億,不是還賺了3000萬嗎」、「笑死,有繳保費未何不能用,浪費健保的都是在臺看醫生當逛街的」、「健保虧損該檢討的是醫院,診所黑洞榮民掛號部份負擔,尤其將藥拿到中國的人」、「應該先拿雙重國籍的人開刀纔對吧」。

不過,也有網友一語道破盲點,反問「這些長期旅居國外的人,既要保有健保身份,那麼有必要退保嘛?爲何要退保呢?爲何一回臺又再度加保呢?爲何要規避繳納健保費的義務呢?」掀起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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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卡。(圖/記者楊佩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