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被嗆「小孬孬」! 洪崇晏號召千人包圍方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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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警方驅離立院前公投盟民衆,網友號召「路過」中正一分局活動,由曾被分局長方仰寧嗆「小孬孬」的臺大哲學系五年級生洪崇晏作代表,出面舉行記者會,怒批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警方能夠設立黑名單,高喊「背信忘義,道歉下臺」,已有破千聚集包圍警局,要求分局長方仰寧出來面對、下臺負責。
學運10日退場後,公投盟民衆持續聚集立院門前,分局長原本凌晨承諾不會驅離,天亮後卻將剩下民衆驅離,破千人包圍中正一分局要求方仰寧出來面對,但當方仰寧拿起麥克風準備對話時,每開口民衆就高聲鼓譟,洪崇晏一度要求羣衆安靜,「我們先讓他講,再來給他打臉」,並數度以擴音器質問方仰寧。
洪崇晏在臉書上指出,北市府警察局在4月9日聲明,以公投護臺灣聯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他法令爲由,廢止公投盟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悍然宣佈「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這違法違憲的行爲,應該受到嚴厲譴責。他還說,「來路過中正一可以看我」,另外有關【集遊「黑名單」 違法又違憲】一文,歡迎大家影印發送。
【集遊「黑名單」 違法又違憲】
北市府警察局在4月9日聲明,以公投護臺灣聯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他法令爲由,廢止公投盟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悍然宣佈「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這違法違憲的行爲,應該受到嚴厲譴責。
【法律沒有授權警察用「黑名單」永遠禁止特定人集會遊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集會遊行法的管理權限,是源自於集會遊行法的授權。但集會遊行法並未授權警方能夠「設立黑名單」!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可以不許可的理由,但這必須就個案下判斷,而不是警察局對特定的團體或人民說:「你以前幹過很多我認爲不好的事情,所以未來你所有的申請,我都不允許!」難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有辦法坐時光機預見將來公投盟一定會違反集遊法、所以要全部禁止?
【憲法不允許「事前」、「全面」禁止特定人未來所有行爲】
我國憲法第14條規定每個人民都有集會遊行之自由。因此國家不能隨便限制,例如「因爲過去某團體過去行爲,所以以後完全剝奪其集會遊行自由」;這種事前、對未來全面性的禁止,是對憲法集會遊行自由的踐踏。
我國必須遵守兩公約,而在兩公約國家報告中也明確指出事前許可制違反兩公約的規定,依照兩公約施行法,我國政府機關有義務優先適用兩公約的規定,避免侵害集會遊行的自由。政府連已批准的兩公約都不遵守,才真正沒有國際信用!
【警察應爲恣意執法負責,違反兩公約之許可制應廢除】
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爲警察機構在法律要件的完全拘束下,沒有自己決定許不許可的權力。但這個說法首先把集會遊行自由做爲警察可給予的客體,無視兩公約保障的意旨。就實務來看,從白狼「路過」、到警察把公投盟被列入黑名單,先封殺其合法空間,再於假裝退讓達成協議後,凌晨突襲驅離的作爲,我們可以看得非常清楚,目前警方根本是憑自己喜好或是上司的政治判斷,隨便認定要不要許可集會遊行,把人民當作玩弄詐術的對象,連誠信原則都不遵守。採許可制的集遊法,仍舊是違反憲法以及兩公約的惡法,應該加以廢除。
無論從依法行政的要求,抑或是對於公民集會遊行自由的尊重,我們都無法同意臺北市警局可以創設黑名單,毫不猶疑的對某一團體未來所有的申請都加以禁止。這也不禁讓人質疑,手握許可大權的警察機關,是否平時就握着一份黑名單,偷偷地「懲罰」被警察認爲「不乖」的社運團體?我們要求,臺北市警局應撤回此一違法違憲的行政處分,爲4.11早晨的違法驅離道歉,並且懲處相關決策警官,把街頭還給人民!
臺大法律學生挺 318 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