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僅能着裙裝與化妝「工會赴監院陳情」 人權會今認定涉性別歧視

▲空服員工會陳情服裝構成性別歧視。(示意圖,非當事人/CFP)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國家人權委員會113年7月23日第1屆第5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申訴案之調查報告,認爲國籍航空公司空服員服儀規範構成《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所禁止的性別歧視,建議政府應積極履行CEDAW之國家義務,督促國籍航空公司儘速增加女性空服員褲裝制服選項,一如歐美紐澳地區航空公司已近100%兼有裙裝及褲裝制服選項;而在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時,應參照CEDAW規定,並應依據CEDAW制定指引,協助業者訂定符合性別平等、職業安全、兼具多元民主參與決策機制的服儀規範。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去年8月向人權會申訴,多數國籍航空公司限制女性空服員須穿着裙裝制服、絲襪、跟鞋、妝發等服儀規範,是嚴重的性別歧視,違反CEDAW,亦恐影響緊急應變能力,且容易曝光。

經人權會調查發現,國籍航空公司對男女空服員的服儀規範確有區別,且對女性空服員妝發容貌有多項細節要求;而不論是將服儀表現列入獎懲或考覈項目,或是透過繁瑣的檢查和管考來執行服儀要求,已造成女性空服員絕對或相對不利的後果和影響,也加深社會的性別刻板印象。此外,女性空服員飛安訓練時繫着褲裝而無裙裝的緊急應變經驗,制服鞋襪樣式又使女性承受較高跌倒、性騷擾、遇火易燃等風險。

人權會提醒,特定性別的服儀規範易使婦女和不同性別認同者在勞動市場遭到排除或面臨不利處境。政府必須確保所有的工作場所都不歧視,並應提升僱主和勞工對於性別平等與基本人權的認識,方能達致CEDAW所保障的實質平等。

人權會建議,政府應積極訂定服儀指引,協助業者共同建立性別平等和安全健康的職場。而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差別待遇、性別歧視之認定,應參照CEDAW及CEDAW委員會的相關解釋;在處理申訴時,應嚴格要求僱主有關「真實職業資格」之舉證,避免申訴人遭受申訴上的不利益。另建議政府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以有效處理集體性別歧視問題,且應加強對空服員職業安全與健康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