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別隱忍!警:申請保護令 阻憾事發生
▲家暴被害人應勇於尋求警方及相關單位協助,才能確保自身安全。(圖/攝影徐文彬攝)
基隆市基金三路韓女一家三口遭前夫槍擊,基隆市社會處婦女兒少福利科科長黃靜宜表示,當事人韓女多年來隱忍家暴,因此並無家暴通報紀錄。
黃靜宜表示,如果前夫或男友有言語恐嚇、跟蹤、電話騷擾等行爲,婦女朋友就該報警,一時的隱忍往往將使對方越演越烈,最後發生家暴情形。如果對方是以言語恐嚇或是跟蹤,可以用手機錄音、錄影蒐證。若是造成肢體受傷,務必到醫院驗傷,未來在聲請家暴保護令上,才能提供完整事證。
警方也呼籲被害者,應勇於尋求警方及相關單位協助,不須隱忍害怕,惟有公權力,才能對加害人施以各種處置措施,確保被害人身安全。
▲楊姓男子不滿離婚11年的前妻和男友同居,開槍打傷兩人和自己親生兒子。(圖/翻攝自基隆警馨雲粉專,下同)
依據105年2月4日施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被害人只要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即可聲請保護令」。即使現無同居事實的前夫前妻,若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均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若對方無視保護令,仍不斷有騷擾動作,可報警以違反保護令現行犯送辦。
當發現對方有恐怖情人警訊時,就無需與對方單獨接觸,儘量選擇明亮人多地方會面,爭吵時避免挑釁、辱罵言語激怒對方,伺機離開現場,另也可隨身攜帶防身用品;同時告訴自己及對方親友,目前遭遇的感情窘境,請求幫忙勸說開導,避免對方發生傷人或自殘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