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聲請提審遭法院駁回 知名刑法學者林鈺雄這樣看

柯文哲今凌晨應訊中突拒絕夜間訊問,遭當庭逮捕,委任律師旋即向法院提審,臺北地院今午駁回聲請。記者李隆揆/攝影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容積率案被臺北地檢署搜索,柯抱怨疲勞訊問想離開偵查庭,遭檢方當庭逮捕,柯聲請提審被臺北地院駁回;國內著名的刑事訴訟法學者、臺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在臉書貼文解析,柯文哲聲請提審爲何遭法院駁回,更依刑事訴訟法預判,接下來檢方對柯聲押的可能性。

林鈺雄在臉書貼文指出,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他解釋,提審法是用在人身自由受拘束(不管名目爲何,拘提、逮捕、拘禁等),但依其他法律無法即時由法院審查其合法性的情形。提審法第5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林鈺雄說,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規定,就是爲了聲請羈押,此時,銜接法院開羈押庭即可達到審查逮捕是否合法之目的。這種情形,就是提審法第1條第1項但書所稱「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根本不能聲請提審,若聲請應以不合法(而非無理由)裁定駁回。

林認爲,提審法第1條第1項但書符合提審法規範目的,否則,在諸如刑訴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的逮捕情形,就會變成雙頭馬車並行,一頭進行提審程序、另一頭進行聲押程序,疊牀架屋,程序平行就可能產生裁判矛盾。

林鈺雄也說,提審法是法律教育與法律實務的黑洞,先前已有不少適用錯誤的案例,積非成是。他並提醒適用法律者,只要在刑訴領域碰到提審問題,一定要先想到提審法第1條第1項但書的除外。

柯文哲被北檢搜索帶回偵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