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聲請提審被駁回 法界釋疑「檢方逮捕權」由來

▲檢調偵辦京華城案,前北市長柯文哲30日晚間移送北檢覆訊。(圖/記者李毓康攝)

文/中央社

前臺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案,因拒絕夜間訊問並欲離開被當庭逮捕,今天聲請提審被駁。法律臉書粉專分析,檢察官可夜間訊問,柯文哲雖能離開,檢方也能行使逮捕權強制到場。

由律師蕭奕弘撰寫法律資訊文章的臉書粉專「一起讀判決」今天針對「柯文哲是怎麼到廉政署的」、「檢察官可否夜間訊問」、「柯文哲爲什麼被逮捕」、「聲請提審之後會怎樣」、「憲法不是有保障24小時,現在是不是超過了」等5項法律問題一一說明。

「一起讀判決」指出,第一,一個人到司法機關接受偵訊,主要可以分成自行到場跟強制到場,柯文哲情況是廉政署在搜索後詢問是否同意隨同到廉政署說明,獲得同意後,司法機關並無拘束人身自由。理論上可以決定是否前往、何時自行離開,完全是自由的。

第二,針對部分媒體報導柯文哲有拒絕夜間訊問權利,則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本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此條文並不包含檢察官,所以當柯文哲昨天同意繼續接受夜間訊問,到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面前時,就已不適用此條文,檢察官可以夜間訊問。

第三,理論上柯文哲雖然能隨時離開,但檢察官還能行使「拘提」、「逮捕」2種權力強制其到場,拘提是檢察官依逃亡、串證之虞法定事由開拘票強制柯文哲到地檢署接受偵訊;逮捕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也就是當一個人自行到場,沒有被強制拘束,若檢察官要聲押必須先逮捕,再送去給法官進行羈押審查程序。

依照媒體報導跟柯文哲律師受訪內容,昨天即是因柯文哲打算離開,檢察官認爲有急迫必要性,因此當庭逮捕。不過,逮捕柯文哲後雖然法條未明文規定一定要羈押,但檢察官調查後如果認爲可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替代方案,應該還是可以用替代方案。

第四,提審是針對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可以請求法官即時進入審查權利。也就是當柯文哲被逮捕後可以聲請提審,由法院介入審查逮捕是否合法,所以當柯文哲律師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後,法官就要24小時內將柯文哲移送法院調查,若認定違法就會釋放,合法就送回北檢繼續調查。

此外,對於憲法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一起讀判決」則說明,若從昨天上午7時柯文哲住處遭搜索起算,至今已超過24小時;但憲法24小時起算點是被逮捕拘禁,嚴格講起來,柯文哲到今天凌晨2時才被逮捕。且刑事訴訟法第93-1條規定,許多種情況應不計算時間的規定,像是等律師、提審等這些都要從24小時外加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