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若詐欺發行 須啓動回購

創板上市公司若被認定欺詐,須於發行5個工作日內啓動回購。圖爲市民股市營業廳內用手機看科創板走勢。(中新社資料照片

上海證券交易所。(新華社資料照片)

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審覈中心近日就科創板招股說明書申報稿)製作及問詢回覆相關注意事項券商下發通知,共計8方面、28項要求。其中,在投資人保護方面,首次提出當公司被認定欺詐發行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啓動股份回購程序

落地實施存在難點

不過,多家券商投行人士表示,這項要求的落地實施存在難點。據《券商中國》報導,有大型券商資深投行人士表示,此前也規定了招股書上要明確回購條款,但從主板經驗來看,實控人和企業帳上沒有那麼多資金回購股份,最後多是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得以解決。而保薦機構如何督促發行人購回?如何保障購回?都存在難點。

比如,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由平安證券出資3億元(人民幣,下同)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欣泰電器無法履行《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關於股份回購的承諾,決定由發行保薦機構興業證券出資5.5億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興業證券最終賠付2.5億。

通知涉及重大事項提示、風險因素、發行人基本情況核心技術人員認定)、業務與技術、財務會計資訊管理層分析、投資者保護(欺詐發行股份購回承諾)、相關專項文件和其他事項等8大方面共28項要求。

資訊揭露要客觀準確

發行人基本情況、業務與技術、相關專項資料和其他事項涉及的要求較多,其中也強調了企業在資訊披露時要注意科技含量,讓投資人看得懂。

比如在發行人基本情況中,要求發行人披露業務與技術時,結合公司收入構成、客戶供應商市場地位等,使用淺白易懂語言,客觀準確、實事求是地描述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盈利模式,不得使用市場推廣宣傳用語或誇大其詞的描述,避免使用艱深晦澀、生僻難懂的專業術語

發行人披露核心技術時,請披露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來源;披露智慧財產權時,請披露與發行人本業的關係、是否共有、是否受讓取得等;披露核心技術或市場地位使用「領先」、「先進」等定性描述的用語時,請提供客觀依據;選擇可比公司時,如果本業、產品、經營規模等與發行人差異較大,請說明選擇理由;該通知還對相關仲介機構歸位盡責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