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培訓機構承諾“包過”,實爲組織考生集體作弊,判了

南都訊 記者趙青 實習生林銘溱 通訊員唐明伯 某考研培訓機構打着“包過”的旗號收取高額培訓費,實則組織培訓考生集體作弊。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了案件審理詳情。

2021年底,安某獲知老鄉(另案處理)預謀以無線電設備傳輸考試答案的方式組織考生進行作弊,遂從老鄉處獲取考試作弊設備,並聯系某教育諮詢公司的何某。

何某找來朋友陳某,三人合謀在202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某考場組織學生進行作弊,從中獲利。

三人分工明確,其中,何某以“包過”“不過退款”的方式組織十多名考生,並安排考生接受“作弊培訓”、發放作弊設備。

安某負責提供作弊設備並培訓考生使用;陳某負責組織外省考生接受“作弊培訓”,並在考試時與安某一起看守作弊設備。

考試當天,公安人員在某賓館客房內抓獲被告人陳某、安某,當場起獲1臺無線電轉發設備及考試作弊設備。

在某居民小區住宅內抓獲何某,並在其經營的某教育諮詢公司辦公室起獲8份設備培訓方案、3份操作技巧說明、14張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准考證等涉案物品。

在涉案考場抓獲作弊考生若干,當場起獲相關作弊設備。

隨後,公訴機關以安某、何某、陳某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向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判處安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九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九萬元。

一審宣判後,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陳駿濤表示,考試作弊行爲破壞考試製度和人才選拔制度,同時還會誘發其他違法犯罪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案中,何某等3人爲牟取非法利益,組織考生攜帶具有無線語音傳輸技術功能的設備進行作弊,作弊行爲貫穿考場內外,破壞了國家考試和人才選拔制度,妨礙了考試的公平競爭,嚴重損害了社會誠信。

人民法院據此對三名被告人定罪判刑,同時,本案參與作弊的考生均受到取消考試成績或者被禁考等處罰。

法官提醒廣大考生,平等競爭是考試的靈魂,誠信應試是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爲準則和法律要求。各位考生要嚴守考試規則和法律底線,切莫爲走“捷徑”而誤入歧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並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