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墜漁港怪「沒阻隔設施」提國賠百萬 二審結果他臉綠
前年林姓男子在宜蘭大溪漁港旁開車時不慎墜海,他提起國賠訴訟,主張港區沒有阻隔設施害他發生意外,求償10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墜海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無關,判免賠確定。圖爲大溪漁港。(本報資料照)
前年林姓男子在宜蘭大溪漁港旁開車時不慎墜海,他提起國賠訴訟,主張港區沒有阻隔設施害他發生意外,求償100萬元,一審判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須賠償6萬9200元,但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墜海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無關,逆轉改判免賠確定。
高院認爲,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在宜蘭縣頭城鎮大溪漁港該路段已有爲石階、系船柱等碼頭岸邊通常應有之安全設施之設置,而鏈條或阻車緣石等阻隔或警示設施,並非漁港之基本設施、公共設施或一般設施,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並無設置之欠缺,也無設置之必要。
高院指出,不能認大溪漁港該路段在設置建造之初未加設置鏈條,或阻車緣石等阻隔或警示設施,即屬存有瑕疵,也無所謂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爲修護該物發生瑕疵之管理欠缺之可言。
高院表示,該路段之視線尚屬良好,車輛行駛至該處可清楚見到路面與海面之分界,足見路段縱未設置鏈條、阻車緣石或其他警示設施,一般車輛行經該處衡情尚不致於直接墜落海中而因此直接發生危險及損害甚明,事故之發生,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無國家賠償責任。
林男提告主張,他在2021年12月27日下午4點多,駕駛車輛至宜蘭縣頭城鎮大溪漁港採買魚貨而行經港區內碼頭邊道路,但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是大溪漁港之管理養護機關,竟疏未於港區內之碼頭岸邊設置鏈條、石墩等阻隔設施,以防止進出港區之人員、車輛跌落港內海域。
林說,他駕駛車輛轉彎行經該路段時,連人帶車墜入港區內之海域,因此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共計100萬元,請求國賠100萬元。高院判決駁回林的請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