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南投開車72公里高速撞癱機車婦 二審和解獲緩刑

南投縣曾姓男子是職業軍人,前年4月間曾開車載兩女行經南投市一處閃燈路口,行經路口時未減速,當時騎機車的林姓婦人也沒有依規定暫停車再開,曾以72公里高速撞擊林婦,導致林婦四肢癱瘓,一審依過失致重傷,判刑7月,二審審認曾素行良好,已與家屬和解、完成給付,判緩刑3年,全案確定。

臺中高分院審酌,一審認事用法、科刑無失當違誤,曾上訴請求輕判無理由,予以駁回,不過曾在案件審理期間,已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和解,如數給付賠償,家屬也同意原諒曾男,加上曾素行良好,過去沒有前科,也是保家衛國的職業軍人,認爲暫不執行爲適當,判緩刑3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曾姓軍人在前年4月23日晚間,開車載楊姓、余姓女子行經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三和二路的閃燈路口時,當時曾行向是閃黃燈,另名林姓婦人騎機車行經中興路629巷,林婦的行向是閃紅燈,雙方在路口發生碰撞後,林婦受有腦出血、脊椎、胸椎骨折等傷勢,四肢癱瘓,另外曾車內2名乘客則受輕傷。

一審審酌,當時曾男行經閃黃燈路口時,沒有暫時減速,反而以時速高速72公里行經該處,而該路口速限爲50公里,與林婦傷勢有因果關係,不過林婦行經該路口時爲閃紅燈,支道車未暫停禮讓幹道車,也有肇因,因此判曾7月徒刑。

南投市曾姓軍人在前年開車行經南投市時,撞癱騎機車林姓婦人,二審判曾緩刑3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