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市場》上櫃公司治理主管 112年6月底前設置

櫃檯買賣中心修正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20條,此次增訂實收資本額未達20億元且非屬金融業之上櫃公司應於112年6月30日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換言之,全體上櫃公司至遲應於112年6月30日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爲配合金管會發布之公司治理藍圖3.0之規劃,強化董事會職能以提升企業永續價值,修正「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20條,全體上櫃公司至遲應於112年6月30日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櫃買中心表示,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但未達100億元者及金融業依主管機關規定者,業已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此次增訂實收資本額未達20億元且非屬金融業之上櫃公司應於112年6月30日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請各上櫃公司能及早準備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