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夜訊、逮捕到提審...檢廉與柯文哲過招 法界人士這麼看

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約談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到案,一路從搜索到訊問,拒絕夜間訊問到逮捕,直至聲請提審,柯文哲與檢廉運用法律程序一來一往過招。圖/本報資料照

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昨指揮廉政署搜索約談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到案,一路從搜索到訊問,拒絕夜間訊問到逮捕,直至聲請提審,柯文哲與檢廉運用法律程序一來一往過招,律師黃睦涵認爲,柯文哲聲請提審,在實務上,無非是爭取時間,與律師討論研究其攻防的重要策略。

黃睦涵表示,提審案件本來就非常少,尤其對重大矚目案件,檢廉行動程序違法也不容易,均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從逮捕到羈押是有門檻的,法院也會尊重檢方作爲。

他認爲,京華城案是重大案件,不但複雜且涉案人多,柯文哲及律師需要時間沈澱消化、研究討論,在實務上,拒絕夜間訊問再到聲請提審是其策略,爭取時間研究其攻防,然而,提審的成功機率不大。

曾任南檢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羅瑞昌分析,一、如是因被告拒絕夜間詢問就當庭逮捕,這種逮捕就依法無據。二、倘是爲聲押而當庭逮捕,這種逮捕就依法有據,可參照刑事訴訟法228條第4項。三、若因被告拒絕夜問,引起詢問者的情緒,而遭誤解以聲押行當庭逮捕之名,來表達詢問者情緒之實,恐就引起爭議。

另有法界人士認爲,仍有檢調偵辦案件,帶着傳票或同時準備好拘票到場,若當事人配合還好,不配合再提示拘票,半強迫將人帶回訊問。因檢方有拘提權,只要傳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75、76條認有「急迫性」,就把人帶回來,他認爲,這是便宜行事,「自己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