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警方攔停受檢小心被罰 臺南開出900張罰單1萬元起跳!
▲臺南市交通局呼籲,如行車不慎違規,最好配合警方攔檢接受稽查,如不聽警方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處新臺幣1~3萬元罰鍰外,並吊扣駕照6個月。(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駕駛朋友們注意了,如果行車不慎違規,最好配合警方攔檢接受稽查,如爲逃避罰單,不聽警方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除處新臺幣1~3萬元罰鍰外,並吊扣駕照6個月,交通局表示,從2020年迄今臺南共開出900張罰單,請市民切勿拒絕警方攔查逕行逃逸。
交通局局長王銘德表示,爲維持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警方會規劃勤務攔查取締交通違規,但常有民衆爲躲避攔查加速逃逸,尤其是機車騎士利用機車高機動性調頭離開,殊不知警方早已記錄車牌號碼,會在事後逕行舉發「不服攔檢稽查逃逸」的罰單,直接寄送車主,反而罰的更重,還需接受吊扣駕照不便。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主任何梅錦指出,這項法規於2018年即已大幅修法加重罰則,並自2018年9月1日上路實施。駕駛人如違規,經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予以制止,仍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可處罰新臺幣1~3萬元罰鍰,並且吊扣駕照6個月;5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修法迄今已近3年,仍有民衆心存僥倖,統計臺南市此類違規案件於2020年度計舉發668件(機車544件,汽車124件),2021年度截至5月底止計舉發232件(機車176件,汽車56件)。
交通局提醒駕駛朋友,如遇警方執行勤務攔查時,駕駛人依法有配合義務,如確有違規行爲時,更應配合受檢,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加速逃逸,以維自身及他人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