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飲酒後身亡 酒友店家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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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滄法院發佈一起因聚會飲酒發生意外的案件(副題)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海法宣)男子小高參加聚會飲酒後死亡,酒友和店家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海滄法院發佈一起因聚會飲酒發生意外的案件。

【悲劇】 KTV飲酒後 男子不幸身亡

2022年9月1日晚上11點左右,小唐約上小李、小張來到KTV唱歌飲酒,小郭作爲該KTV酒品銷售人員同時參與聚會飲酒。

喝到2日凌晨1點20分左右,小唐一個電話把小高喊到了KTV,小高途中碰到小華,並一同來到聚會包廂參與飲酒。聚會期間共消費小瓶百威啤酒55瓶,後小李和小華先行離開。

將近凌晨4點時,小唐、小張和小郭相繼離開聚會包廂,此時小高在包廂的長沙發上睡着並伴有呼嚕聲,三人離開前小唐輕拍小高試圖喚醒,但小高未予反應。三人離開後,KTV工作人員數次進入該包廂打掃、巡邏。

2日傍晚臨近6時,KTV工作人員發現小高喚不醒,打120送醫,醫院診療意見爲無生命體徵、無搶救意義。

2022年11月24日,派出所出具調查報告,排除暴力性損傷致死原因。

【判決】 KTV和3個酒友各擔其責

海滄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聚會飲酒共飲者相互之間負有適當的注意義務,包括飲酒中和飲酒後兩個階段。案件中未發現飲酒階段有勸酒、拼酒、斗酒等行爲導致小高死亡,共飲者是否擔責要看有沒有盡到酒後的注意義務。小李和小華先行離開,無需承擔酒後注意義務。飲酒結束後,小唐、小張和小郭因共飲行爲對小高產生了照顧和護送義務,3人試圖喚醒,但小高未予反應後即離開,並未盡到酒後注意義務,其放任行爲對小高發生意外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小唐抗辯其並不歡迎小高參與聚會飲酒,但作爲組織者對所有共飲者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另外,作爲經營者的KTV屬於娛樂場所,其所提供的服務並不包括住宿,本不應讓消費者在消費結束後在經營場所中留宿,因此對消費者飲酒後在包廂留宿的行爲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本案中,KTV既未阻止小唐等人將小高獨自留在包廂內,反而容許小高單獨在包廂內滯留,甚至工作人員數次進入該包廂也未提高警惕、採取措施,屬於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責任。

綜上,海滄法院判決KTV承擔15%的責任,小唐承擔10%的責任,小張和小郭各承擔2.5%的責任。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上述判決,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將醉酒者留在包廂 未盡酒後注意義務

去年,海滄法院辦理過另一起聚會飲酒後發生意外的案件,依法判決酒友無需承擔責任。爲何同樣的飲酒聚會,判決卻大不相同?對比先前的案件可以發現很明顯的區別,在之前審理的酒後發生意外案件中是酒後護送醉酒者到家還幫忙蓋上被子,此案則是將醉酒者留在包廂自己先走了,前者充分盡到酒後注意義務,當然不用承擔責任,而後者恰恰相反,最終意外發生,理應承擔責任。對於提供飲酒服務的經營場所來說,其所應盡到的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高於一般的經營場所。如果發現飲酒後單獨滯留的醉酒者,應儘快聯繫其家人、朋友接送,既是保護自己,更是對醉酒者負責任。

法官提醒

共同飲酒人 這4種情況需擔責

法官提醒,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共同飲酒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言語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

2.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有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爲,酒友未安全將其送回家中或送至醫院。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發生這類情形,應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爲,阻止酒後駕駛也可避免發生危害行爲。

來源:廈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