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擬修兩岸條例 當陸資人頭最高可罰1500萬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陸委會記者會youtube直播畫面)
陸委會近期兩度公告修法,包括關鍵技術人員赴陸需申請、加重充當陸資人頭罰則等,修法後充當陸資人頭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較原來一年以下、15萬元罰金的罰則重很多。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今(23日)表示,修法背景是因最近幾年出現一些違法的案例,爲了嚇阻這些違法的行爲,會同相關機關共同研議修法。
陸委會於7月底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兩岸條例)修法,修改內容爲第9條與第91條,未來,受政府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赴陸需先申請,未經申請而赴陸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00萬元的罰鍰。
9月上旬陸委會再度公告,擬修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與第93條之2修正,主要避免陸資或其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臺投資,修法後充當人頭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較原來一年以下、15萬元罰金的罰加重很多。
李麗珍說,陸委會提修法是爲嚇阻陸資的不當違法行爲,近年看到一些陸資,用他人或是第三地的名義來臺,從事業務活動,甚至挖角高科技人才,爲了嚇阻這些違法行爲,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共同研議進行修法。
她強調,爲了有效維護臺灣資本市場和經濟秩序的穩健發展,還有確保高科技產業領先優勢,未來將繼續從國家整體安全利益的角度,強化陸企跟陸資企業來臺的相關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