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盛傳操盤手涉炒股 法界:可依證據起訴背信罪
▲操盤股票投資經理人若違反公司規定涉及炒股,恐會觸犯刑法的背信罪。(圖/記者李毓康攝)
金管會金檢人員26日進駐南山人壽,對於其臺股操盤經理人涉炒股案,廖芳萱律師根據過往經驗研判,通常這類案件檢方會根據涉案人坦承不諱事實、相關借用人頭戶的金流,或損及公司利益等多項證據,加以起訴。
而保險局在7月26日也對外公開說,依南山人壽提供的葉姓經理人名下證券帳戶資料,其中有5個證券帳戶是沒有查到股票與交易紀錄。
廖芳萱律師說,一般金融業發現受到買股交易管制的投資經理人、代操操盤手等相關人員,涉及違反道德操守私下炒股的話,多會對當事人控告涉嫌違反《刑法》的背信罪。
也就是依《刑法》342條,操盤經理人在爲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公司利益,而做了違背公司交付的任務情況之下,導致公司財產損害或其他利益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而這一條是不管有沒有實際的犯罪行爲,如果是有意圖的未遂犯,也同樣可依此法罰之。
金融圈資深主管則坦承說,像南山人壽內部的證券投資部操盤經理人,傳出涉嫌私自炒股,並將公司買股消息外漏再以公司資金進場哄擡股票的類似情況,其實時有傳聞,但都礙於相關涉案人的名下帳戶,不會有相關的買股票交易紀錄,而難以防堵及遏止可能的觸法行爲。
如果是有意圖違規,違背自我道德操守而想趁機炒股賺一筆的話,通常他們是不會明目張膽的用自己的帳戶進場交易,而多會借用他人戶頭炒股。
廖芳萱律師說,檢方查案會講究犯罪證物,現在就要看涉案經理人是否坦承不諱,承認違反公司規定,並且提供其借用他人戶頭資料。
如果涉案人否認有以上違法狀況的話,檢方會再擴大調查周邊關係人或是接獲進一步檢舉消息而循線調查,並且比對買股交易金流動向、來源、相關涉案人的說法等細節,較能根據具體的證據依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