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接軌IFRS 17 保險業準備金提存規範將修正

金管會指出,雖然接軌IFRS 17尚有2年多時間,但考量各種準備金的提存涉及大量精算假設及經驗發生率,預告修正準備金辦法可協助業者將相關參數、假設、衡量方法等納入資訊系統建置考量,以利保險業在今年底前完成系統建置。

此次修正主要爲新增法規架構,刪除現行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提存規定,待接軌日起,原先業者提存的保費不足準備金將併入剩餘保障負債(LRC)中,並依保險商品性質不同,將分別適用不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應提存準備金。

首先,適用IFRS 17的保險商品,應依公報規定適用衡量模型計算剩餘保障負債(LRC)及已發生理賠負債(LIC)後提存相關準備金,包含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同時刪除現行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提存規定。

其次,適用IFRS 9的保險商品,應依公報規定計算金融負債後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的保險合約準備金。再者,適用IFRS 15「客戶合約收入」的保險商品,應依公報規定,計算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服務合約準備金。

最後,現行應提存的準備金,如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的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死利差互抵準備金、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等,以及於權益項下提存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等,在接軌新制後仍應繼續提列。

保險局長蔡火炎說明,準備金提列新制規定,保險收入將由現行的收取簽單保費時一次認列的「現金基礎」,改爲於保險服務提供期間內逐期認列的「應計基礎」,並於保險合約羣組產生虧損時立即認列損失。

金管會預期,新制可改善現行側重保費收入而產生市場過度競爭情形,促使保險業者由重視市佔率調整爲重視商品實際損益,並可引導保險業商品結構轉型至銷售具合約服務邊際(CSM)的保障型商品,迴歸保險業核心價值,以健全保險業經營並保障保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