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設富邦金條款 蔡明忠不得有決策權、蔡明興要出具承諾書
▲富邦金副董事長蔡明忠、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興。(圖/富邦提供)
日前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針對富邦金違反產金分離,近期會完成調查後公佈結果。而昨日(8日)金管會即發函到銀行公會,針對產金分離明確畫出3條紅線,被認爲是針對富邦金的「富邦條款」。且若以函中的規範,富邦金副董事長蔡明忠因爲兼任臺哥大董事長,他在富邦金內就不得有決策權;而富邦金董事長蔡明興則須出具避免利益衝突的承諾書。
金管會在函中指出,今年2月5日在金控跟銀行的「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中已規定,金控或銀行的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其他非金融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要求各家金控跟銀行必須落實產金分離。
但立委指出,產金分離只有規範到金控的董事長、總經理,是否規範到副董?如富邦金副董事長蔡明忠,兼任臺灣大哥大董事長;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興,則是兼任臺灣大哥大副董事長,認爲不符合產金分離。
針對富邦金的案例,金管會在函中也指出:若兼任副董事長職務,僅於董事長短期請假或缺位時,代理董事長職務,而若未於內部權責劃分及一般公文流程中具有準駁權限,即非屬具首長性質職務。反之,則認屬之。
意旨若富邦金副董事長蔡明忠僅是在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興請假之時,暫時代理董事長職務,對於富邦金內部的權責與一般公文都沒有準駁的權限,就不違反產金分離原則。但若金管會調查後,發現蔡明忠在富邦金內部權限跟公文都有準駁權,恐就會違反產分離。
金管會在函中強調,金控公司及銀行的副董事長,已兼任非金融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者,金控及銀行應檢視副董事長職務是否具實質首長性質,若是,應於一定期間內修正內部分層負責機制,及董事會提案作業等之公文籤核流程。並列入內部控制查覈項目,由稽覈單位持續控管。
另,金管會也在函中要求,金控及銀行的董事長、總經理,已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者,應出具承諾書,避免利益衝突,當中包括:1.本人兼任非金融事業之職務,並無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之權責。2.本人於任職金融機構期間,應落實執行利害關係人控管機制,並符合相關規定。3.本人應對所任職之金融機構善盡忠實義務,對於本人兼任職務之其他事業,如與任職之金融機構有利益衝突時,應以所任職金融機構之利益爲優先考量,且應迴避以本人於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任職負責人期間所獲知之資訊,從事與所兼職事業相關投資等交易。
換言之,像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興兼任臺灣大哥大副董事長,他就必須出具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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