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桿弟遭裁不當勞動行為 美麗華興訟敗訴確定

美麗華高球場罷工結束,仍有案外案。勞動部裁決美麗華開發公司解僱杆弟鄭莉楨爲不當勞動行爲。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敗訴,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經營高爾夫球場的美麗華開發公司企圖透過企業分割提升競爭力,經民國110年4月7日舉行股東會,通過分割議案暨所附分割計劃書,於110年5月8日基準日分割予美杏公司等3家公司,員工轉任3家公司。

時任美麗華工會理事長黃文正等人被解僱,導致工會在110年5月11日凌晨展開非關廠歇業的罷工行動,罷工第105天(110年8月23日),勞資雙方簽署協議書,正式結束漫長的罷工行動。

另一方面,工會、黃文正及工會理事鄭莉楨等人於110年4月12日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主張美麗華開發公司於同年4月8日解僱黃文正、鄭莉楨等人是要針對員工們有參與工會活動,此屬不當勞動行爲。

黃文正等人以此件勞資爭議已和解爲由,於110年8月24日撤回裁決申請。鄭莉楨則於同一天向勞動部補充理由,主張美麗華開發公司解僱她爲不當勞動行爲,且解僱行爲無效,應回覆她杆弟職務,並在她復職前,應按月給薪水。

勞動部110年11月間做出裁決,美麗華開發公司解僱鄭莉楨爲不當勞動行爲,且解僱無效,應回覆職務,並在她復職前,應按月給薪水。美麗華開發公司不服部分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美麗華開發公司敗訴,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