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權法禁刊身分被指有阻揭弊 衛福部:揭弊非立法目的

立法委員林月琴(前排左三)、李坤城(前排右二)、林楚茵(前排左二)與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今爲此舉行公聽會,會中學者及媒體代表認爲,兒少權法69條不僅影響新聞自由、大衆知情權,也讓媒體揭弊的能力受阻。記者林琮恩/攝影

兒虐案、霸凌事件及名人爭奪親權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媒體及民衆不得報導或揭示兒少姓名及足以辨識其身分的資訊,但日前新北市國中生持刀傷人案,因加害者爲兒少,不得公佈姓名,引發大衆疑慮。

立法委員林月琴、李坤城、林楚茵與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今爲此舉行公聽會,會中學者及媒體代表認爲,兒少權法69條不僅影響新聞自由、大衆知情權,也讓媒體揭弊的能力受阻;衛福部保護司則認爲,兒少權法立法目的是保護兒少,並非揭弊,且該法並未禁止報導,媒體擔心踩到紅線、不敢報導,就認爲兒少權法不對,有失公允。

經專家討論,會中通過4項結論。一是以修法或行政指導方式,針對兒少權法兒虐相關揭弊型報導,制定範例、例外條款,以期符合公共利益、示警與兼顧潛在受害者知情權;二是要求媒體訂定自律公約,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同意,藉此保留揭弊型報導空間;三爲參考國外案例,針對報導內容適度開放;四是針對家外(託嬰中心、幼兒園等)設置相關條款,放寬報導限制。

政治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韓藝興說,媒體應發揮守望功能及資訊揭露,若媒體噤聲,加害者與受害者間資訊不對等,會讓加害者更容易爲惡,而對受害者而言,等待司法救濟或循機構內管道尋求救濟往往緩不濟急,建議在配合自律機制的情形下,參考「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給予媒體揭弊型報導更多例外規定。

與會多名媒體代表提到,現在自媒體發達,許多社會案件即使涉案當事人是兒少,其姓名及身份也會在社羣媒體流竄,相對而言傳統媒體機構已很自律,在報導時加上馬賽克或避免拍攝足以辨識兒少身分的資訊。

衛福部保護司指出,兒少權法立法精神是保護兒少,這是兒少保護從業人員職志、毋庸置疑,以自媒體在社羣公開兒少身分爲由,要求媒體也要跟進,根本是「前面的人紅燈右轉、我也要」的思考,並不合理,政府若因自媒體違法不易取締而被迫修法放寬法律,也非各界樂見。

靖娟兒童文教基金會執行長許雅荏建議,媒體在69條規範下,可透過公協會發動自律審議後才報導,並且制定標準與準則,遇到情節嚴重則需要制定例外的條例,避免媒體無法做到示警的功能,讓更多的受害者出現。

臺灣新聞記者協會長吳柏軒建議,相關條例可參考個資法中具有正當理由不罰的條例來討論,並且建立兒少新聞有害評估的機制,也希望政府可以建立因被不當揭露資訊的弱勢兒少提供相關法律協助或補助,若要求事前由委員會審查,有違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