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8年男友討分手費 法院判女方須付1百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溫姓女子許姓男子交往8年,因男友不願結婚,她也不想再耗下去,於是在2005年12月簽下分手切結書,承諾支付許男現金30萬元、房子支出25萬元,以及其他花費96萬元。溫女事後雖然反悔,但仍被高等法院認定切結書有效,必須付給前男友100萬元分手費。

▼日前英國一對交往5年的情侶,爲了能和平分手,決定合唱「分手歌」紀念即將逝去的感情反觀臺灣這對情侶卻因分手撕破臉。(圖/翻攝自YouTube)許男提出告訴表示,切結書內容清楚寫道,30萬元是溫女就讀科技大學時,買給她的車錢及修車費、25萬元是幫她買屋出的頭期款,其餘96萬元則是交往8年,每月1萬的交往開支費用合計151萬元,溫女付清後,雙方從此互不相欠;但溫女事後只付了51萬元,拒付餘款100萬元。

對於許男的告訴,溫女反駁,就讀大學時,許男裝未婚追求,她無緣無故變成「小三」,才提出分手。她還指出,許男後來離婚回頭再追求她,卻一直不願再婚,她想盡早結束這段感情,但卻被逼籤分手切結書,要付錢才能擺脫對方

溫女向法官表示,購屋頭期款確實是許男支付,但交往期間自己有工作,讀大學也是靠自己申請助學貸款生活貸款,所以交往的費用並非全是許男所支付,約會費用就算是他出的也是贈與,不能要回去;且簽約切結書時,是許男喝酒後到她家裡大吵大鬧,強迫她簽下,屬違反公序良俗,此契約無效。

一審判決溫女敗訴,但她不服繼續上訴。高院傳訊溫女的母親姊姊作證,兩人表示,許男到家裡談判籤契約時,雖然有喝酒,但精神狀況良好;而許、溫談判時,認定這筆錢是雙方交往8年時,溫女每月所應支付,當時溫女也無異議簽約。因此,高院認定溫女並未被逼簽約,兩人交往期間所花費的96萬元不屬贈與,判溫女敗訴定讞,要付許男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