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檢舉新制4/30上路 限危險駕駛等46項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檢舉新制,明訂46項民衆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包括危險駕駛、闖紅燈、違規停車、未禮讓行人等46項。(本報資料照)

去年底公佈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訂46項民衆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交通部覈定今年4月30日實施。交通部今天說,主要是限危險駕駛及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違規行爲。

交通部發布新聞稿,爲避免惡意檢舉氾濫,建議民衆可檢舉的交通違規,動態違規,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41項違規態樣;靜態違規,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5項違規。

另新的規定,民衆檢舉同一違規行爲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1次。

41項動態違規中,很多是危險及不當駕駛行爲,例如蛇行、逼車、交叉路口闖紅燈、闖平交道、手持行動電話開車、未戴安全帽、邊抽菸邊駕駛等。

5項靜態違規,主要是在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口及入口,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

交通部說,不在列舉項目的交通違規,民衆仍可透過撥打110請員警到場處理,維護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