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不繳學生會費法院給答案 師大學生會向博士生追討700元成功

大學學生會費是否必須繳納而有爭議,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向吳姓博士班學生提告催繳700元學生會費,一審判吳應該付錢,但吳不服勝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判吳應繳交700元確定。

師大學生會認爲吳身爲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學生,是學生會當然會員,有繳納學生會費的義務卻拒繳2020、2021年度的會費,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令獲准,吳不服聲明異議,法院民事庭認爲屬於公法案件,移由行政訴訟庭審理。

師大學生會主張,依大學法、師大組織規程、會費條例等,吳身爲師大學生,學生完成註冊後,爲學生會當然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否則學生會將欠缺自主、穩定的經濟來源,難以維持正常運作,學生會可以自行向會員催收會費。

吳承認欠繳700元學生會費,但認爲依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意旨,學生會費應屬「自由繳交」,繳交會費與否爲學生的自由,他沒有繳會費的義務,且收取學生會費權限應在大學,學生會僅爲大學下的一個單位,無權催繳學生會費。

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一審認爲學生自治確實屬我國教育核心目標之一,屬重要公共利益,學生繳交會費能使學生會有自主且穩定的經費來源,學生會才能運作併發揮發展學生自治的功能,大學法「強制入會及收取會費」規定合憲。

一審指出,學生會是否向會員收取會費,雖是學生會自治事項,大學不得干預,但若學生會決議收取,學生應受拘束,而有繳納會費的義務,且具有強制性,師大學生會向吳追討學生會費有理由,判學生會勝訴,吳應給付700元。

吳不服上訴,北高行指出,依大學法規定向學生收取會費的請求權主體爲學生會而非學校,目的在於扶助學生自治發展,不是學校可以越俎代庖任意取代學生會地位成爲向學生收取會費,一審判決也有敘明,認爲吳上訴沒有理由,駁回上訴,吳敗訴應給付700元。

臺灣師範大學。本報資料照片